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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日送钱十万,便挈规妻去。”同书卷252《不调子》云:“有不调子,恒以滑稽为事。辈流间有慧黠过人性识机警者,皆被诱而玩之。尝与一秀士同舟,泛江湖中,将欲登路,同船客有驴瘦劣,尾仍偏,不调子坚劝秀士市之。秀士鄙其瘦劣,勉之曰:‘此驴有异相,不同常等。’不得已,高价市之。既舍楫登途,果尪弱,不堪乘跨,而苦尤之。……其夕,忽值雪,不调曰:‘……请贳酒三五杯,然后奉为话其故事。’秀士又黾勉贳而饮之。”同书卷86《掩耳道士》云:“利州南门外,乃商贾交易之所。一旦有道士,羽衣褴褛,来于稠人中卖葫芦子种,云:‘一二年间,甚有用处。每一苗只生一颗,盘地而成。’兼以白土画样于地以示人。其模甚大。逾时竟无买者,皆云:‘狂人不足可听。’”同书卷124《李彦光》云:“李彦光为秦内外都指挥使,……部将樊某者,有骡一头,甚骏。彦光使人达意求之,樊吝之不与,因而蓄憾,以他事构而囚之。伪通辞款,承主帅醉而呈之,帅不复详察,光即矫命斩之。”在这四个例子中,第一个例子说明,像昝规和其妻子这样的人,即使生计无着、走投无路仍然严格遵守着买卖的自愿原则。第二个例子说明,像不调子这样的人,也知道买卖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所以他千方百计地撺掇“秀士”,让“秀士”主动地去买驴贳酒。最后两个例子则从反面说明,任何买卖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没有双方的自愿,任何买卖都不可能达成。像最后一例中的主人公李彦光那样买卖不成恶意陷害的做法,不但违反了基本的买卖原则,也违反了起码的道德和人性。
  2.公平原则。公平买卖是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人们的共同愿望,但什么是公平则人言言殊。此处所谓公平是指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卖方与买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方不得因自己某一方面的优势而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从隋唐五代买卖活动的实际来看,这一条应该说大体得到了贯彻。《太平广记》卷49《陈惠虚》云:“惠虚自此慕道,好丹石,……年渐衰老,其心愈切,寝疾月余,羸惫且甚。一旦暴雨后,有老叟负药囊人寺,大呼曰:‘卖大还丹!’绕廊数回。众僧皆笑之,乃指病僧惠虚之门,谓老叟曰:‘此叟颇好还丹,售之可也。’老叟欣然诣之。惠虚曰:‘还丹知是灵药,一剂几钱?’叟曰:‘随力可致耳。’惠虚曰:‘老病沉困床枕月余,昨僧次到,自行不得,托邻僧代斋,得貥钱少许,可致药否?’叟取其钱,而留药数丸,教其所服之法。惠虚便吞之,老叟乃去。”《宣室志》卷6云:“冯翊严生者,家于汉南,尝游岘山,得一物。其状若弹丸,色黑而大,有光,视之洁彻,若轻冰焉。生持以示于人,或曰珠也,生因以弹珠名之,常置于箱中。其后生游长安,晚于春明门逢一胡人,叩马而言:‘衣橐之中有奇宝,愿得一见。’生即以弹珠示之。胡人捧之而喜跃曰:‘此天下之奇货也,愿以三十万为价。’生日:‘此宝安所用乎?而君厚其价如是哉!’胡人曰:‘我西国人,此乃吾国之至宝,国人谓之清水珠。若置于浊水,泠然洞彻矣。自亡此宝且三岁,吾国之井泉尽浊,国人俱病,于是我等越海逾山,来中夏求之。今果得于子矣。’胡人即命注浊水于缶,以珠投之,俄而其水澹然清莹,纤毫可辨。生于是以珠与胡,获其厚价而归。”《太平广记》卷231《曹王皋》云:“唐嗣曹王皋有巧思,精于器用。为荆州节度使,有羁旅士人怀二羯鼓棬,欲求通谒。先启于宾府,宾府观者咸讶议曰:‘岂足尚耶?’对曰:‘但启之,尚书当解矣。’及见,皋捧而叹曰:‘不意今日获逢至宝。’指其钢匀之状,宾佐唯唯,或腹非之。皋曰:‘诸公心未信乎?’命取食袢,自选其极平正者,令置椿于袢心,以油注椿中,棬满而油无涓滴渗漏。皋曰:‘此必开元天宝中供御棬,不然无以至此。’问其所自,士人曰:‘某先人在黔中,得于高力士之家。’众方深伏。宾府又潜问士人宜偿几何,士人曰:‘不过三万。’及遗金帛器皿,其直果称是焉。”在这几则记载中,买卖双方的身份是不尽相同的,有的是僧人,有的是胡人,有的是书生,还有的是坐镇一方的藩王。尽管如此,从上面的记述来看,他们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完全是平等协商的,丝毫没有利用自己的某种势力或权力强迫对方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的迹象。
    当然,在隋唐五代时期,利用自己的某个方面的优势强迫买卖的情形也并非不存在。《太平广记》卷65《赵旭》云:“天水赵旭,……一女子……为旭致珍宝奇丽之物,……后岁余,旭奴盗琉璃珠鬻于市,适值胡人,捧而礼之,酬价百万。奴惊不伏,胡人逼之而相击。”《朝野佥载》卷6云:“成都有丐者……居于早迁桥侧。后有势家于所居旁起园亭,欲广其池馆,遂强买之。”唐郑处诲《明皇杂录》卷下云:“杨贵妃姊号虢国夫人,恩宠一时,大治宅第,栋宇之华盛,举无与比。所居韦嗣立旧宅,韦氏诸子方午偃息于堂庑间,忽见妇人衣黄罗帔衫,降自步辇,有侍婢数十人,笑语自若,谓韦氏诸子曰:‘闻此宅欲货,其价几何?’韦氏降阶曰:‘先人旧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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