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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p;抵押买卖在隋唐五代虽然不像一般买卖那样普遍,但也并不鲜见,史书中多有记载。从这些记载来看,隋唐五代时期的抵押买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质买,一种是赊买。首先是质买。所谓质买,实际就是实物抵押购买,即买方在未支付价金的情况下,向卖方交纳一定的实物作为将来支付价金的保证。《太平广记》卷77《叶法善》云:“法善至西凉州,将铁如意质酒肆。异日,上(唐玄宗)命中官托以他事使凉州,因求如意以还。”《唐会要》卷78《五坊宫苑使》云:“贞元末,五坊小儿……或相聚饮食于酒肆,醉饱而去。卖者或不知,就索其直,……或时留蛇一囊为质曰;‘此蛇所以食鸟雀而捕之者,今留付汝,幸善饲之,勿令饥渴。’卖者愧谢求哀,乃携挈而去。”《太平广记》卷69《张云容》云:“薛昭者,唐元和末为平陆尉。……有客田山叟者,……乃赍酒拦道而饮饯之。……至三乡夜,山叟脱衣贳酒,大醉……”同书卷237《同昌公主》云:“时有中贵人,买酒于广化旗亭,忽相谓曰:‘坐来香气何太异也?’……因顾问当垆者,云:‘公主步辇夫,以锦衣质酒于此。’”同书卷79《杜可筠》云:“唐僖宗末,广陵……有乐生旗亭在街西,……一旦……值典事者白乐云:‘既已啮损,即须据物赔前人。’乐不喜其说,杜问曰:‘何故?’乐曰:‘有人将衣服换酒,收藏不谨,致为鼠啮。’”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卷10《新赵意医》云:“此朝士又策马而归,以书筒质消梨,马上旋龀。”在这些记载中,都是买方向卖方交纳某种实物如铁如意、衣服、书筒等作为抵押,以保证将来价金的支付。在这种抵押买卖中,如果将来买方偿付了价金,就应将抵押物完好无损地返回对方,所以在前引《太平广记·杜可筠》的记载中,作为抵押物的衣服因为卖方“收藏不谨,致为鼠啮”,“值典事者”认为“既已啮损,即须据物赔前人”。
    在隋唐五代时期,质买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上述酒类、消梨等一般财产可以质买,不动产也可以质买。《太平广记》卷400《苏遏》云:“天宝中,长安永乐里有一凶宅,居者皆破,后无复人住。……有扶风苏遏,倥倥遽苦贫穷,知之,乃以贱价于本主质之。才立契书,未有一钱归主。……明辰……得一铁瓮,开之,得紫金三十斤。有德(即苏遏)乃还宅价”。在这则记载中,苏遏就是先用质买的方式购得了自己所需要的住宅,后来发财之后才偿还价金。
    赊买,就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买方既未支付价金又未提供实物抵押保证卖方就将标的物直接转移于买方。《太平广记》卷40《章仇兼琼》云:“有一鬻酒者,酒胜其党,又不急于利,赊贷甚众。每有纱帽藜杖四人来饮酒,皆至数斗,积债十余石,即并还之。”同书卷86《杜鲁宾》云:“建康人杜鲁宾,以卖药为事。尝有客自称豫章人,恒来市药,未尝还值,鲁宾善待之。一日复至,市药甚多,曰:‘吾欠君药钱多矣,今更从君求此。吾将还西,大市版木,比及再来,足以并酬君矣。’杜许之。既去,久之乃还,赠杜山桃木十条,委之而去,莫知所之。”在这两则记载中,买方在一段时间内购物时都未支付价金,但每次都成功地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在这里,赊买之所以能够进行,可能主要是因为在长期的交往中,买卖双方关系比较稔熟,买方所表现出的某种信誉使卖方可以放心地赊卖。换句话说,买方在这里实际也交纳了抵押物,只是这种抵押物不是有形的实物,而是无形的信誉。这一点在另外一则记载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太平广记》卷494《房光庭》云:“光庭尝送亲故之葬,出鼎门,际晚且饥,会鬻糕饼者,与同行数人食之。素不持钱,无以酬值,鬻者逼之,光庭命就我取直,鬻者不从。光庭曰:‘与你官衔,我右台御史也,可随取值。’时人赏其放逸。”在这里,房光庭等与“鬻糕饼者”显然不相熟,当然也谈不到什么信誉,所以当他们买食品而不酬值时,就遭到了反对。总之,赊买表面看来无所抵押,但实际是买方向卖方抵押了自己的信誉。
    在隋唐五代时期,赊买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上述酒、药等一般财产外,土地等重要的不动产也同样可以赊买,《太平广记》卷389《源乾曜》云:“泓师自东洛回,言于张说,缺门道左有地甚善,……后泓复经缺门,见其地已为源氏墓矣。回谓说曰:‘天赞源氏者,……问其价,乃赊买耳。……’”。
    (七)货币买卖与物物交换
    隋唐五代时期,商品经济发达,以货币为媒介的买卖活动相当活跃。隋朝建立伊始,就着手铸造五铢钱,“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⒂。唐朝五代时期也多次铸造货币,比如唐高祖武德时期铸造了开元通宝,唐高宗时期铸造乾封泉宝,唐肃宗时曾铸造乾元重宝,五代时期曾铸天福元宝、汉元通宝等等,说明当时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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