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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所未忍舍。’语未毕,有工数百人,登东西厢,撤其瓦木。韦氏诸子乃率家童,挈其琴书,委于路中。而授韦氏隙地十数亩,其宅一无所酬。”这三例所记都可以说是强迫买卖。但从多数记载来看,至少就民间买卖而言,应该说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大致还算是一种比较公平的买卖。
    3.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原则,就是说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应该以诚相待,恪守信用。和其他时期一样,诚信原则在隋唐五代时期首先是一种做人的原则。从各种材料来看,隋唐五代时期,尽管不可能没有不诚信的现象,但待人以诚,恪守信用,还是为人们所信守和坚持的。《太平广记》卷402《李勉》云:“司徒李勉,开元初,作尉浚仪。秩满,沿汴将游广陵。行及睢阳,忽有波斯胡老疾,杖策诣勉曰:‘异乡子抱恙甚殆,思归江都。知公长者,愿托仁荫,皆异不劳而获护焉。’勉哀之,因命登舻,仍给饘粥。胡人极怀惭愧,因日:‘我本王贵种也,商贩于此,已逾二十年。家有三子,计必有求吾来者。’不日,舟止泗上,其人疾亟,因屏人告勉曰:‘吾国内顷亡传国宝珠,募能获者,世家公相。吾街其鉴而贪其位,因是去乡而来寻。近已得之,将归即富贵矣。其珠价当百万,吾惧怀宝越乡,因剖肉而藏焉。不幸遇疾,今将死矣。感公恩义,敬以相奉。’即抽刀决股,珠出而绝。勉遂资其衣衾,瘗于淮上。掩坎之际,因密以珠含之而去。既抵维扬,寓目旗亭,忽与群胡左右依随,因得言语相接。傍有胡雏,质貌肖逝者。勉即询访,果与逝者所述契会。勉即究问事迹,乃亡胡之子。告瘗其所,胡雏号泣,发墓取而去。”在这则事例中,李勉可谓诚信的典范,他不仅安葬了死者,而且返还了死者的遗赠。
    在隋唐五代时期,买卖活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同样也适用诚信原则。从有关材料来看,在这一时期,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用对方的专业弱点过分压低价格,一是及时支付价金或转移买卖标的物。
    (1)不利用对方的专业弱点过分压低价格,占取便宜。《太平广记》卷402《青泥珠》云:“则天时,西国献毗娄博义天王下颔骨及辟支舌,并清泥珠一枚。则天悬颔及舌,以示百姓。颔大如胡床;舌青色,大如牛舌;珠类拇指,微青。后不知贵,以施西明寺僧,布金刚额中。后有讲席,胡人来听讲,见珠纵视,目不暂舍。如是积十余日,但于珠下谛视,而意不在讲。僧知其故,因问故欲买珠耶?胡云:‘必若见卖,当致重价。’僧初索千贯,渐至万贯,胡悉不酬。遂定至十万贯,卖之。胡得珠,纳腿肉中,还西国。”同书卷403《魏生》云:唐朝平定安史之乱后,有一魏生曾于虔州拾获一宝石,“尝因胡客白为宝会……召生观焉。生忽忆所拾得物,取怀之而去。……众遂求生,请市此宝,恣其所索。生遂大言,索百万。众皆怒之:‘何故辱吾此宝?’加至千万乃已。潜问胡此宝名何,胡云:‘此是某本国之宝。因乱遂失之,已经三十余年。我王求募之云,获者拜国相、一此归皆获厚赏,岂止于数百万哉?’问其所用,云:‘此宝母也。但每月望,王自出海岸,设坛致祭之,以此置坛上,一夕,明珠宝贝等皆自聚。故名宝母也。’生得财倍其先资也”。同书卷165《温琏》云:“幽州从事温琏,燕人也,……曾经兵乱,有卖漆灯椸于市者,琏以为铁也,遂数钱买之。累日,家人用然膏烛,因拂试,乃知银也。大小观之,靡不欣喜。唯琏悯然曰:‘非义之物,安可宝之。’遂访其卖主而还之。彼曰:‘某自不识珍奇,鬻于街肆。郎中厚加酬直,非强买也,不敢复收。’琏固还之,乃拜受而去。别卖四五万,将其半以谢之,琏终不纳。”从前两个例子来看,商胡既是商人也具备珠宝鉴识方面的知识,而相对人不管是西明寺僧还是魏生则都对所售物一无所知,但商胡并未利用对方的这种弱点不适当地压低价格,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买卖标的物的价值,对价格作了有利于相对人的调整。当然这两个例子未必实有其事,至少是有所夸张,但其所反映的这种不以己长欺人之短的做法可能并不全是向壁虚构。第三个例子,则是在买卖已经成交之后,买方发现双方在对标的物的认知上都出现了错误,卖方不适当地将贵重的物品当成另一种便宜物品出卖,因而又将买卖标的物退还原主。在这里,所体现出来的也是一种待人以诚的优秀品质。
    (2)信守约定,及时支付价金或转移买卖标的物。这方面的例子我们在前文已经涉及许多,比如刚刚提到的三个例子就是很好的例证,买卖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都愉快地实现了钱与物的交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信守约定并不意味着协议一旦达成,不管发生什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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