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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开肆三万室”⑩。除了这样的正规市场外,隋唐五代时期还出现了许多乡镇市场——草市,在这些草市中,也往往“旗亭旅舍,翼张鳞次”⑾,设有数量不等的店肆。而在这些店肆之中的禺禺坐贾所从事的就是定点买卖,他们每天“朝肆暮家”⑿,守候顾客,与之交易。
    流动买卖。除了有大批坐贾居于店肆之中定点经营外,隋唐五代时期还有数量众多的行商,他们居无定所,走街串巷,赶集趁墟,贸贩有无。《太平广记》卷289《张守一》云:“张守一者,沧景田里人也。……贫弊,不能自存,乃负一柳箧,鬻粉黛以贸衣食,流转江淮间。”这位张守一就应是专事流动买卖的从业者。《全唐文》卷550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云:“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这里的商人可能也是小本经营的流动商人。隋唐五代时期,每到集市之日,往往熙熙攘攘,人头攒动,“坐贾禺禺,行贾遑遑”⒀,而这些遑遑行贾,自然也是以流动销售为业。
    (五)动产买卖与不动产买卖
    按照现代民法理论,各种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就是可以移动并且移动之后不影响其价值和功能的财产,比如生产工具、日用生活用品、各种装饰品等等。不动产则是不可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之后将影响其价值和功能的财产,主要是指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
    动产买卖。像当今社会一样,隋唐五代时期动产买卖也是一种最为普遍的买卖活动,有
关的材料在史书中比比皆是,比如前文提到各种市场都有数量不等的店肆,这些店肆经营的就都是动产买卖,因为诚如唐人所言,“园宅及田,不在市肆”⒁。其他如上文提到的买卖马、花、首饰、粉黛、盐等也都属动产买卖。不过,与今天有所不同,隋唐五代时期的动产买卖除了包括马、花、首饰之类的动产之外,还应包括人口买卖。因为在隋唐五代时期,奴婢作为处于社会最低层的贱民,对他们的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唐朝后期,奴婢买卖竟成为相当红火的生意。
    不动产买卖。在中国古代,不动产买卖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买卖活动,早在先时期就已经存在,之后历朝历代无不有之。与以前诸朝一样,隋唐五代时期也存在大量的不动产买卖。《太平广记》卷16《杜子春》云:“杜子春者,盖周隋间人。……有一老人……与三千万。……子春以孤孀多寓淮南,遂转资扬州,买良田百顷,郭中起甲第,要路置邸百余间,悉召孤孀,分居第中。”《唐会要》卷61《弹劾》云:“永徽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监察御史韦仁约劾之。”《太平广记》卷95《道林》云:“唐调露年中,桂州人薛甲……有金数千两。后卖一半,买地造菩提寺。”同书卷389《韦安石》云:“神龙中,相地者僧泓师,与韦安石善。尝语安石曰:‘贫道近于凤栖原见一地,可二十余亩,有龙起伏形势。’……安石曰:‘舍弟縚,有中殇男未葬,便与买此地。’……已而縚竟买其地。”从以上数条材料可以看出,在隋朝和唐朝初期就已经存在不动产的买卖。不过在这一时期,由于均田制的实行,不动产买卖还受到某种程度的抑制。唐玄宗开元时期均田制逐渐崩溃之后,不动产买卖就更加盛行,相应的记载也越来越多。
    (六)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
    根据买卖活动的进行是否需要一方提供一定抵押物作担保,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可分为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一般买卖就是买卖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即时支付价金转移标的物,任何一方都不需提供抵押物的买卖。抵押买卖则是在买方未付价金的情况下需要提供一定抵押物作为将来支付价金保证的买卖。在隋唐五代时期,多数买卖都是一般买卖,不需买方提供抵押保证,这方面的事例上文已经多所涉及,不再赘述。这里只谈抵押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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