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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祖乃以钱赎之。”在上举诸例中,各个阶层的买卖活动尽管时间地点具体对象并不相同,但它们一般都应属国内买卖。
    国际买卖。隋唐五代时期,在周边存在着大量的少数民族政权,比如突厥、回纥、吐蕃、吐谷浑、南诏等等。此外,在当时的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与隋唐五代保持着联系,比如日本、新罗、印度、大食等等。尽管前者和后者与隋唐五代各朝的关系不尽相同,但在各种贸易中,隋唐五代各朝对其所采取的政策则基本是一样的。而且在时人心目中,似乎也没有对前者和后者刻意加以区别。这在唐人所著《隋书》、始撰于唐朝后期的《唐会要》以及以唐朝国史、实录为蓝本修成的《旧唐书》等书中都有反映。因此,我们将隋唐五代各朝与上述民族和国家的买卖活动概称为国际买卖。
    在隋唐五代时期,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国际买卖活动都相当活跃。以与突厥的贸易为例,隋朝初年,突厥“遣使请缘边置市,与中国贸易,诏许之”①。之后双方便以牲口与丝织品进行互市。唐朝时期,这种互市活动进一步加强,开元九年(721),唐玄宗在给突厥毗伽可汗的信中说,“国家旧与突厥和好之时,蕃汉非常快活,甲兵休息,互市交通,国家买突厥马羊,突厥将国家綵帛,彼此丰足,皆有便宜”。②后来,“突厥款塞,玄宗厚抚之,岁许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以金帛市马”。③天宝初年,名将王忠嗣镇守朔方时,“每至互市时,即高估马价以诱之,诸蕃闻之,竞来求市,来辄买之。故蕃马益少,而汉军益壮”。④回纥是唐朝后期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唐纥贸易往来也相当频繁。尤其在安史之乱后,回纥以协助平定叛乱有功,年年驱马南下互市,而唐朝则酬之以缣帛,以至于后来成为唐朝财政的一大负担。
    以上互市,多在指定地点,且多为官方交易。此外,民间的贸易往来也很多,有些周边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国商人甚至深入中国内地进行交易。比如有关隋唐五代的各种文献中,许多都提到了“商胡”的活动,这些商胡实际就是来自中亚诸国的商人,他们走遍中国,与各个社会阶层进行商品交易。日本、新罗等国除了以朝贡的形式与隋唐五代皇朝保持着官方的商业往来之外,民间经济交易也大量存在。开元初年,日本曾遣使来朝,其“所得赐赉,尽市史籍”⑤。大约也在开元时期,唐朝曾派邢璃出使新罗,回来的路上,“遇贾客百余人,载数船物,皆珍翠沈香象犀之属,直数千万”⑥。
    (二)民间买卖与官民买卖
    民间买卖。民间买卖,就是非官方的团体或人民之间的买卖活动。隋唐五代时期,可以说从城市到乡村,从内地到边陲,从日出到日落,甚至在星斗满天的夜间,民间买卖活动无不存在和持续进行着。这方面的记载遍布于各种史籍,难以枚举,兹仅聊举数例,以窥一斑。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中云:“京城贵游尚牡丹,三十余年矣。每春暮,车马若狂,以不耽玩为耻。执金吾铺官围外,寺观种以求利,一本有直数万者。”《太平广记》卷405《开元渔者》云:“开元末,登州渔者,负担行海边,遥见近水烟雾朦胧,人众填杂,若市里者,遂前,见多卖药物,僧道尤众。”同书卷499《郭使君》云:“江陵有郭七郎者,其家资产甚殷,乃楚城富民之首,江淮河朔间,悉有贾客仗其货买易往来者。乾符初年,有一贾者在京都,久无音信,郭氏子自往访之,既相遇,尽获所有,仅五六万缗。”
    官民买卖。官民买卖,就是国家或政府作为买卖活动主体与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之间的买卖活动。隋唐五代时期,出于安定社会、救济人民、供给军粮、增加财政收入等等多方面的需要,各朝政府大量介入市场,形成极为引入注目的官民买卖。在这些买卖活动中,有一些已经为人所熟知,比如和籴、常平、宫市、盐酒茶的专卖等等。还有一些则较少为人所提及,这里仅逐录《唐会要》的几则记载,一见其概。《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云:“(贞观)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诏,令就京城内闲坊为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余所,上亲观焉。……至神龙元年司农卿赵履温希权要,奏请出卖并尽。”同书卷45《功臣》云:“(元和)四年三月,上览贞观故事,嘉魏徵谏诤匪躬,诏令京兆尹访其子孙及故居,则质卖更数姓,析为九家矣。上愍之,出内库钱二百万赎之,以赐其孙稠及善冯等,禁其质卖。”同书卷67《王府官》云:“诸王府本在宣平坊东南角,摧毁多年,因循不修。至元和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卖与邻宁节度使高霞宇。”在这些记载中,官府都是作为买卖活动的主体或参与者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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