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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产匿,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打量一番”[48];南宋胡宏说“历观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门户,不旋踵而败坏蔑有闻者矣”[49],反映的都是这种情况。事实也确是如此,前面所说的巨富,如韦宙、严郜、李从俨等等,过了几代人之后,全都寂寥无闻。富人的鬻产可能仍是流向富室,但也可能流向原来的贫民,因而造成贫富易位。袁燮就说过“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50],又说“富儿更替做”[51],黄震也说“财货不过外物,贫富久必易位”[52],谢逸也说“余自识事以来四十年矣,见乡间之间,曩之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53],说的都是贫富之间的对流。可见,土地买卖既可使土地集中,亦可使土地分散。过去许多研究者只强调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导致土地集中,讳言土地买卖亦可导致土地分散,这不合历史事实,不合辩证法。
    (二)分家析产
    我国至迟从商鞅起就实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即使是所谓的“均田制”时期,唐《户令》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注:其祖父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注: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注: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注: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54]。其时《户令》虽有“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之说,但实际生活中,包括“口分田”在内的所有田产,都是混同起来由诸子均分[55]。入宋以后,有关财产分析、继承的规定越来越详密,但其基本原则不变。
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促使地权趋于分散,尤其使富家的田产趋于分散。贫苦农民的人口增长率大体同于社会人口的增长率而略低。北宋咸平6年(1003)以后始有完整的全国户口数记载。如果以咸平6年的户数为100%,那么,到治平(1064—1067)末,全国总户数才为200%,到大观二年(1108)前后,全国总户数才为300%,大约60年~70年,户数才翻一翻。换言之,贫苦农民平均要隔2~3代人,才会由1户变成2户。因而相对而言,贫苦农民的田产因分家析产而分割的频率较慢,分割的幅度亦较小。富家则不然,富家因为经济条件好,卫生、医疗条件好,结婚亦较早,故代际间隔的时间较短。而且,其生育率、婴儿成活率都较高,所以成年家口一般都较多,通常每代人都有几个男姓后裔。因此,富家人几乎每隔20~30年都要经历一次分家析产,而且通常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三、为四。不仅男姓后裔要分割田产,女儿嫁人通常也要分割走一些田产作奁妆田。这么一来,富家田产的分散就很快,很剧烈。不必百年,每户的田产就很可能不及原来的1/10。富家子弟分家析产之后,有的固然会开始新一轮的创业,但更多就会逐渐变成一般农民,甚至破落下去。即如张戴所言:“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56]。《袁氏世范》卷中也说:“富家之子易于倾复破荡者,盖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规模广大,尚循其旧,又分其财产,立数门户,则费用增倍于前日。……大贵人之家尤难于保成,方其致位通显,虽在闲冷,其俸给亦厚,其餽遗亦多……逮其身后,无前日之俸给、餽遗、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费,非出家财不可,况又析一家为数家,而用度仍旧,岂不至于破荡”。可见,诸子均分的遗产继承制有力地推动着豪富之家土地分散。相对而言,贫苦农民因分家析产而破荡的就较少。贫苦农民需要分家时,通常意味着该户有较多的劳动力(如两兄弟等)。既有较多的劳动力,就有可能再度创业,或开垦荒地,或置买田土。俗话所说的“成家立业”,就包含有置办田产这层意思。
 
 
 

三、唐末五代北宋政府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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