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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粮,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罄输所借,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39]。宋初,国子博士李觉也说:“富者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富者益以多畜,贫者无能自存”[40]。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也说:宋仁宗以后,“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二、土地分散倾向
 
    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土地分散的趋势。就全国而言,可以说是每时每刻都在土地集中,每时每刻也都在土地分散。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扶植自耕农政策。前两点是长期起作用的因素,汉以降,历代皆然。第三点则与唐末五代北宋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的土地政策密切相关。下面即就此进行分述。
    (一)土地买卖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因不再受法律限制,所以地权变动极为频繁。因而有“千年田换八百主”[41]、“庄田置后频易主”[42]之说。在频繁的土地买卖中引起许多争端,诉讼不断。当时的各种诉讼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诉讼最为频繁。针对土地买卖引发的各种纠纷,自唐元和六年(811)以后,政府先后发布了许多处理土地纠纷的条令。北宋初年窦仪等在编《宋刑统》时说:“自唐元和六年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不一”[43],南宋初年《袁氏世范》说:“宫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44],都反映了这一现实情况。
    地权的流动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也有农民阶级内部的流动;既有农民的田产向地主流动,也有地主的田产向农民流动。地主阶级内部与农民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不会影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比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地权流动,就会影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比重。论者或曰:“在宋代,由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在土地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甚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在地主阶级中的对流,即从甲地主手中转移到乙地主手中”,“贫苦农民(包括佃农)通过购买或其它手段获得土地,上升为地主,只是个别现象。相反,土地的另一种对流,即贫苦农民手中的零星土地被官僚地主、民庶地主所掠夺,则是经常现象”,“总的趋势,则是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大地主手中”[45]。我们以为,从一家一户来说,农民购进土地的机率确实要比地主购进土地的机率低得多。但因为农民的总户数要比地主多10倍以上,所以,如果就地主与农民这两个阶级来讲,就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部分客户上升为主户,部分半自耕农家庭上升为自耕农家庭,一些自耕农上升为地主,往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的过程。《宋文鉴》卷一○六,吕大钧《民议》就谈到:“为国之计,莫急于保民。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又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主户苟众,而邦本自固”。说明佃农置田上升为主户是完全可能的。
    《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赋役门·税租簿》引《赋役令》亦称:“诸县置税租割受簿,遇有割受,即时当官注之(原注:逐户之下结计见管数目,县官垂脚押字。若创新立户,须声说某年月日于某乡里某人户下置到田产立户),其簿于县令厅置柜收掌,三年一易”。这里所说的“创新立户”,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户因分家析籍而“创新立户”,而是专指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庆元条法事类》谈“税租割受簿”时,特别讲到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也说明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官僚地主与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卖土地的事历代都有,唐末五代两宋尤甚。《北梦琐言》卷三就谈到“唐咸通中,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者,学识精博,实曰鸿儒。旨趣甚高,人所师仰,聚徒五百辈,以束脩自给,优游卒岁,有西河济南之风,幕寮多与之游。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而后,此类言论更是屡见不鲜:如刘宰说“吾乡多公卿大夫,有一传而为农,厥后浸微,无以自别于乡里者”[46];刘克庄说“江浙巨室,有朝为陶朱,暮为黔娄者”[47];朱熹说“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不自问,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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