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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一)鼓励垦荒政策

    唐安史乱后,荒芜土地很多,政府的政策是大力鼓励垦荒。如贞元二年(786),唐德宗鉴于当时“关辅百姓贫,田多荒茀,诏诸道上耕牛,委京兆府劝课,量地给牛”[57]。宝历年间(825—826),唐敬宗诏令各地优恤客户,“给与闲地,二周年不得差遣”[58]。大中三年(849),唐收复秦州等三州七关,宣宗诏令:“如百姓能耕垦种莳,五年内不加赋税。五年已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59]。后唐明宗也曾诏令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招浮客”[60]。天福三年(938),后晋高福曾“明示州府,特降条流,应所在无主空闲荒地,一任百姓开耕,候及五顷以上,三年外即许县事量户科徭;如未及五顷以上者,不在骚扰之限”[61]。天福七年又诏“邓、唐、随、郢诸州多有旷土,宜令人户取便开耕,与免五年差税”[62]。天福十二年,后汉高祖改元赦又规定:“应天下户口夏税见供输顷亩税赋外,一任人户开垦荒地及无主田土,不议纳税”[63]。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1—953)曾先后颁布《令诸道劝课农桑诏》与《抚恤沿边流民敕》鼓励百姓量力耕垦河淤退滩之地与蒿荒无主之田,规定“不得虚占土田,有妨别户居止”[64]。唐末五代,一些地方政府也致力于垦田,如张全义就使洛阳一带“岁滋垦辟”[65]。

    南方诸国大体上也都致力于招集流散,垦辟荒闲田土。如南唐昇平三年(939)即先后诏令“民有向风来归者,授之田土,仍给复三岁”,“每丁垦田及八十亩者,赐钱两万,皆五年勿收租税”[66]。稍后,吴越钱俶也“募民能垦田者,勿收其税”,据说“由是境内无弃田”[67]。

    北宋初年,荒地很多,政治经济中心的“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68],其他地区更是可想而知。对于这些荒闲土地,北宋政府一仍以往,鼓励无地或少地农民垦荒。乾德四年(966)闰八月,宋太祖就“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令佐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岁减一选者,加一阶”[69]。淳化五年(994),宋太宗颁令,“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70]。至道元年(995)六月诏:“应诸州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应州县官吏劝课居民垦田多少,并书印纸,以示旌赏”[71]。至道三年(997)七月,宋太宗又诏令“应天下荒田,许人户经官请射开耕,不许(计)岁年,未议科税,直候人户开耕事力胜任起税,即于十分之内定二分,永远为额”[72]。真宗咸平二年(999)二月诏:“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税赋,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榜壁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俟及五年,宫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税二分,永远为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于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后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其宫中放收要用土地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73]。明确规定只有无田业的客户与无地、少地的主户才可以请射系官荒土与远年落额荒田。宋政府关于垦荒不另起租税或从轻定税的许诺后来并没有兑现,从而严重挫伤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但其鼓励农民垦荒的基本政策则始终未变,而且收效显著。

    如京西的唐、邓、襄,汝、蔡一带,《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京西路》即载:“唐、邓、汝、蔡率多旷田,盖自唐季之乱,土著者寡。太宗迁晋、云、朔之民于京、洛郑汝之地,垦田颇广,民多致富”。《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亦载:“唐、邓、襄,汝等州,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说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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