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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二年(1099)十一月壬辰诏也规定:“河北路黄河退滩地应可耕垦,并权许流民及灾伤第三等以下人户请佃,与免租税三年。其已前诸逋负亦权住催理三年。如合量行借贷,令提举司相度施行。如官员并吏人及有力之家请佃及官司给与者,各徒二年”[95]。至南宋时期,臣僚还在说,“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96];“在法: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佃,所以优之也;官户及上三等户不许,所以防其侵细民求生之路也”[97]。说明北宋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让客户与下等户承佃官田。

    客户佃官田,一般还是“轻立租课”,并世代承佃,视同永业。如河北、陕西、淮南、京西、夔州等地的屯田,“率耕垦已四十余年,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98]。天圣四年(1026)朱谏亦言:“福州屯田,耕田岁久,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99]。元祐二年(1087)侍御史王岩叟言:“按三路(河北、河东、陕西)百姓佃官田者甚众,往往父祖相传,修营庐舍,种植园林,已成永业”[100]。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财赋三·省庄田》亦载:“省庄田者,今蜀中有之,号‘官田’,……然其实皆民间世业,没贸易,官仍收其算钱。但世相沿袭,谓之官田,不知所始也”[101]。说明蜀中的这些省庄田在北宋时期就已成为民间世业。

    官田的地租通常高于民间附着于田土的两税而又低于民间的封建地租,既体现了政府对民户及其田土的行政管辖权力,又体现了政府对土地的私有权。每年交纳租课的国家佃农虽有事实上的永佃权,但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五等户版簿中仍还是客户。有的官田,如福建的福州地区,共有熟田137584亩,佃户22300人,早在太平兴国五年(980),就“准敕差朝臣均定两税,给帖收执”[102]。又如四川资州,“属县有官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103]。官田的地租额同于民田的赋税额,意味着政府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官田的土地私有权,佃户获得了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104]。在五等户版簿上,他们可能已是主户。

    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北宋政府开始出卖部分官田[105]。最早出卖的官田是部分绝户田。祥符八年(1015)即敕:“户绝田并不均与近亲,卖钱入官;肥沃者不卖,除二税外召人承佃,出纳租课”[106]。绝户田的原佃户有购买绝户田的优先权。《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59即载:仁宗天圣六年(1028)“十二月判许州钱惟演言:本州准敕:户绝庄田差官估价召人承买,今有阳翟县户绝庄三十一顷,已有人承买,遂差人监勒交割。据本庄现佃户称要承买。缘准天圣元年诏,户绝庄或见佃人无力收买,即问地邻。五年六月敕,只云召人承买,收钱人官,即不言问与不问见佃,伏乞明降指挥。事下有司详定。三司言:五年所降敕命,只是为户绝庄估价高重,别估计召人承买,即不改前敕,望以此意晓谕诸州遵禀施行。从之。”说明天圣年间出卖绝户田,按规定要先问原佃户。其时许州阳翟县的户绝田,多数即为原佃户所买。

    密州的情况也是如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8载: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五月知密州蔡齐言:“三司牒:户绝庄田钱未足合纳租课者,勒令送纳。直候纳足价钱开破。若未有人买者,官定租课,令请射户供输。本州自大中祥符八年(1015)后,户绝庄七十七户,……后来本州估卖,有四十八户承买,尚有二十九户未有承买。三司累牒催纳价钱,未足,且纳租课。伏缘人户请射之初,田各荒废,才人佃莳,未及一年,续许承买。催纳价钱,并是买(卖)牛破产,竭力送纳”。从买者“并是卖牛破产,竭力送纳”来看,这些户绝官田大多数还是为原佃人所承买。

    继而出卖的是部分长期由佃户租种的官田,如福州的原已“均定二税”的官田。原佃官田的佃人仍有承买官田的优先权,在价格上也有一定优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3载:仁宗天圣四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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