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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纳,仍先许中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佃卖。州县别作簿书,主簿逐年具数申奏”。夏竦的建议为宋仁宗所采纳[84]。天圣七年(1029)十一月诏称:“州县逃田经十年已上无人归业,见今荒闲者,令出榜晓示,限百日令本主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耕佃,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不得立定税额及令应副差徭,后(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减八分,永为定额”,随后又进而规定有产税户不得“辄弃已田妄作逃移请射逃田”[85]。说明逃经十年已上的逃户,百日内仍许归业。仁宗至和元年(1054)三月规定:京西“逃田及五年,减旧税三分;因灾伤逃移而复业者,免支移折变二年;非因灾伤者免一年。[86]”英宗治平四年(1067),诏“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分,著为令”[87]。

    为免逃田荒芜,逃户出逃半年后,就允许民户暂时请佃,但要到一定年限之后,才能成为己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仁宗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条即载:广南经蛮寇处,“先是民避贼,多弃田里远去,吏以常法满半岁不还者,听他人占佃。”

    鼓励逃户归业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请射、耕种逃户田,也有助于扶植自耕农、半自耕农,提高自耕农、半自耕农占田的比重。

    (三)官田的招佃与民田化

    中唐以前,官田的最大宗是屯田,其次是职分田、公廨田。边镇则另有烽戍营田,但数量有限。屯田与烽戍营田都是士兵耕种。职分田、公廨田通常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州县则有一些没官田、绝户田。没官田、绝户田一般都很分散,除拨充职分田、公廨田或拨归庄宅使运营外,通常都是授给无地、少地农民,很少由官府单独运营。安史乱后,户口、垦田与国家财政情况都发生很大变化。为了将浮客与无主荒地结合起来,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常出租荒废公田,收取租课。如德宗朝(780—805)韶州刺史徐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88]。后来,这一方式就发展为营田务的营田,时间约在元和十五年(820)前。营田务营田的特点一是它既不属州县行政系统,也不属军事系统,而属专门的财赋机构(唐五代为户部营田务)管理;二是其田土来源主要是无主荒地与没官田、绝户田等,其劳动力主要是浮客。营田务有时也募取编户营田,但不合法[89];三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其租课带有租税合一性质,通常轻于民田封建地租而重于一般编户的赋税[90]。后周广顺三年(952)诏令除京兆府庄宅务等外,将各地营田务“割属州县”,“宫中只管户部营剛日征课额”,“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令充为永业,自立户名”[91]。原佃营田务营田的佃户获得局部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名义上归其所有,但租课照交,有长期的使用权)。但南方各地的营田务仍存。

    入宋以后,于咸平二年(999)在唐州、襄州设营田务。“二州营田皆无税荒土地。襄州凡四百八顷七十余亩,唐州百七十顷”。后因得不偿失,便于天圣四年(1026)废弃。“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射,充为永业”[92]。

    北宋时期的各种系省官田(包括废屯、户绝田、没官田、江涨沙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地、荻场、废弃官牧场、圩田等等)多数则由无地或少地农民承佃,交纳地租。如天圣元年(1023)七月规定:“天下职田,无令公人及主户租佃,召客人(户)者听”[93]。天圣三年(1025)九月规定,“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税纳,仍先许中户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典卖”[94]。哲宗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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