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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bsp;裁下处分
(下略)

本件文书虽然残缺较多,但从其内容可以推测:某百姓请受地六十亩后,由于某种原因,或人手少,或由于贫穷,没有耕牛等,遂与同乡百姓张海全共同耕种,但由于文书残缺,不知遇到了什么灾难,便上牒要求免除当年的“地子”。由此亦可证明,地子的范围比地税小,只是土地上的收获物——粮食。

归义军时期“地子”的内容,应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赋税制度的延续。如P.2858号背《酉年(829年?)索海朝租地帖》C(3)曰:

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酉年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立帖。身或东西不在,仰保填还。(下略) 

这里的“每年地子”,自然是每年土地上的收获物——粮食。其中的“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据笔者理解,应是所纳地子的三分之二,由租佃人索海朝负担,另三分之一由土地所有者僧善惠负担。关于吐蕃时期的“地子”征纳,S.5822《杨庆界寅年地子历》D(1)有明确记载,现转引如下:

杨庆界寅年地子历
青麦肆驮半玖斗,小麦肆拾驮贰斗,粟柒驮伍斗,糜两驮,豆肆驮半伍斗,计伍拾玖驮壹斗。
曹兴国小贰斗。徐游岩粟贰斗。田福子小半驮贰斗。杜邕小陆斗,豆壹斗,粟五斗。赵隆隆小陆斗。王光俊小半驮伍斗,青伍斗,粟半驮伍斗。董元忠青贰斗,小半驮贰斗。王孝义小伍斗,豆壹斗。吴琼小半驮,豆伍斗。曹进玉 

据池田温先生研究:“突税是对突田的田地所课的谷物税,或即土地税”D(2)。姜伯勤先生指出,吐蕃时期的“地子”就是“突税”的汉称。这是沿用了两税制改革前夜以“地子”称“地税”的成法。D(3)陈国灿先生亦认为:“这种据亩征收的土地税,当与唐地税相似,民间亦有将其径称为‘地子’者”D(4)。“突税”或称为突课,它是地税中缴纳粮食的部分。因为地税除“地子”即缴纳“突税”外,还有其他差科,相当于归义军时期的柴、烽子等。如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D(5)第27行有“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即在齐周充当将头的几年内,免除了其突税差科。这里的“突税”相当于“地子”,“差科”就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力役,主要有身役、知更、远使等。

《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载:“元和元年正月制……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从元和制文中可知,唐前期作为义仓税的“地子”,已演变为唐后期地税中的“地子”了。作为地税中的“地子”自不能和作为义仓税的“地子”相提并论,但也不能在地税和“地子”之间划等号。因为地税中既包括“地子”(斛斗),也包括钱、帛等等。

二、 地子由土地拥有者(地主)交纳

在《地子》一文中,笔者谈到“地子”的征纳方式时说:“‘地子’完全是据地交纳的,即谁耕种土地,就由谁交纳‘地子’。”

现在看来,笔者当时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 “地子”是据地交纳的,但在租种的土地中,“地子”原则上是由地主,即土地拥有者交纳,并非是由租佃人,即土地耕种者交纳。

在封建社会,农民常常租种官府或地主的土地。就是农民本人,由于意外的灾难或创伤,也常常把自已的部分,甚至全部土地租给别人耕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子”,由谁交纳呢?是土地拥有者(地主),还是租耕人交纳呢?对此史书没有明确的记载,而敦煌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如S.3905背《年代不详奴子租口分地与王粉堆契抄》E(1):

1、 奴子为阙少所须,遂将口分孟受南支渠地壹畦柒亩租与
2、 同乡百姓王粉堆壹周年,限断作价值两硕五斗,内
3、 麦贰分,粟壹分。其囗囗囗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
4、 悬欠。其地内所 作草布地子差科
5、 囗物,一仰本地主 ,不忓王粉堆之事。
6、 囗定已后,不许休 罚囗叁石,充入不
7、 囗之人。恐人无信, 用后凭检(验)。

虽然本件文书残破不全,但其内容基本完整,即奴子因家庭困难,将其土地7亩出租与王粉堆耕种一年,租价为两石五斗。出租以后,其地应纳地子、布、草、差科等,仍由土地拥有者奴子承担,“不忓王粉堆之事”。另如P.3214背《唐天复七年(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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