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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7)高加盈出租土地充折欠契》E(2)明确提出,土地租佃后,“其地内所著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祗当,不忓种地人之事”。

从上所论可知,归义军时期,土地的出租是个体农民之间的私事,政府并不多加干预。政府所关注的主要是赋税征收,而土地在户籍上属谁,即在政府的档案中土地属谁,政府就向谁征收地子。即使在土地出租以后,地子也是由土地所有者(即地主)承担,租佃人只向所有者(即地主)负担租价。

归义军时期,敦煌土地租佃中由地主承担赋税的情况,在麴氏高昌到唐西州时期的吐鲁番文书中也有反映,现举例说明如下:

《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贾夏田劵》E(3)曰:智贾租种别人的常田一亩,租价为“银钱五文”,契中约定:“ (赀)租百役,更(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谪,田主不知”。E(4)

《高昌某人从寺主智演边夏田劵》E(5)乃某人从寺主智演处租种常田三亩的契约,其租价为“小麦贰 (斛)五斗”,并规定:“若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若紫(赀)租百役,仰寺主了”。

《唐贞观二十二年(648)索善奴佃田契》E(6)是索善奴租佃别人土地的契约。该契约规定,索善奴租种土地,除付给地主租价外,“田中租课,仰田主;若有渠破水谪,仰佃 ”。虽然该件文书残缺,但内容仍完整,即租佃的土地,其应缴纳的赋税由田主承担。

《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傅阿欢夏田契》F(1)曰:武城乡人傅阿欢租佃范酉隆常田贰亩,租价为银价16文。契中约定:“田中租殊(输)佰(百)役,仰田主承了;渠囗囗谪,仰傅自承了”。从该契可知,租种土地有租价,而随土地缴纳的赋役,则由田主承担。

《唐永徽二年(651)孙客仁夏田契》F(2)也规定,租佃的土地,“租殊(输)伯(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谪,仰佃田人了”。

《唐龙朔元年(661)孙沙弥子夏田契》F(3)为武城乡人孙沙弥子租种顺义乡人李虎祐常田贰亩的租佃契,其租价为麦,契约规定:“祖(租)殊(输)佰(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囗,仰更(耕)田人承当”。

从以上所引吐鲁番文书可知,从麹氏高昌到唐代西州,所有土地租佃契中,承佃人都要向田主交纳租价(钱或粮食)。另外,还明确规定:“租输百役,仰田主承了;渠破水谪,仰耕田人承了。”即据地交纳的赋役,由土地拥有者承担。这与归义军时期土地租佃契中的约定:“其地内所著官布、地子、柴、草等,仰地主祗当,不忓种地人之事”是一脉相承的。

不仅佃田契中如此规定,就是佃菜园契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如《唐某人佃菜园残契》F(4)规定:“租殊(输)伯(百)役,壹仰菜园主承了;渠破水谪,仰佃菜[园]人承了”。

《唐龙朔元年(661)左憧熹夏菜园契》F(5)规定:“园中渠破水谪,仰治园人了;祖(租)殊(输)伯(百)役,仰园主了”。

《唐总章三年(670)左憧熹夏菜园契》F(6)曰:“祖(租)殊(输)伯(百)役,仰园主;渠破水谪,仰佃人当”。

当然由于特殊的情况,在土地租佃契中,也有由佃地人承担地子的,如敦煌文书P.3155背《唐天复四年(904年,张承奉时期)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F(7)载:

天复四年岁次甲子捌月拾柒日立契,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有口分地两畦捌亩,请在孟受阳员渠下界。为要物色用度,遂将前件地捌亩,遂共同乡邻近百姓贾员子商量,取员子上好生绢壹疋,长捌综緤壹疋,长贰仗五尺。其前件地,租与员子贰拾贰年佃种,从今乙丑年至后丙戌年末,却付本地主。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著差税,一仰地主祗当。地子逐年於官,员子逞纳。渠河口作,两家各支半。从今已后,有恩赦行下,亦不在论说之限。更有亲姻及别人称认主记者,一仰保人祗当,邻近觅上好地充替。一定已后,两共对面平章,更不休悔。如先悔者,罚 囗 纳入官。恐后无凭,立此凭验。
地主僧令狐法性
见人吴贤信
见人员住
见人都司判官氾恒世
见人衙内判官阴再盈 
见人押衙张
都虞侯卢

据本件文书记载,令狐法性将其口分地捌亩租与贾员子耕种22年。在贾员子耕种的22年中,“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著差税,一仰地主祗当。”并明确规定:“地子逐年於官,员子逞纳”。在这里,“地子”又是由租佃人交纳的。这一结论,与上述土地拥有者交纳地子的原则又不一致。这种由租佃人缴纳地子的情况,并不符合国家法令,而是土地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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