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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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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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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字 麦一石五斗,纳地子麦七石一斗二升。 郎君粟一斗付再盈麦三石,龙盈德粟(下残)
丘古耶夫斯基整理本件文书后写到:“这件文书的编制时间大概也应是966年”。“写本左半截(即我们这里所引文书)可能是此文书正面(即前引Дх.1453a)见纳地子历的延续。写本右半截除记载粮食数量外,还有新的内容,即指出每人的土地数”。H(5)
这些文书,虽然记载了交纳麦、粟、麻的大略情况,但还无法得知据地交纳“地子”的确切税率。
在S.4060背《己酉年(949年)二月十四日就(龙)良晟等便麦豆历》后有一段类似交纳“地子”的记载,即:
再升地五十三亩半,著粟一石九斗。兵马使地六十二亩,著粟两石二斗。保实地四十二亩,著粟一石五斗。
S.4060背还有一段文字,现录文如下:I(1)
大郎子六十四只,囗囗养成七十六只,保实五十一只,押衙七十只,庆宗四十六只。 尸都额一顷伍拾柒亩半,大郎子五十三亩半(著粟一石六斗二升),兵马使地六十二亩半(两石七升),保实四十二亩(著粟一石四斗七升)
我们通过对以上三户田亩数与交纳粟的数量换算,得知每亩纳粟约3·5升。但没有记载纳麦和麻的情况。
关于“地子”税率比较详细的资料,目前所见还是我们在《地子》一文中所征引的S.8655《归义军时期王道员等户地子籍》I(2),该件文书首尾俱残,现存6行,为便于说明问题,将其转引如下:
户王道员,受田陆拾贰亩半,纳麦两石五斗,粟两石一斗八升七合半,麻三斗一升两合半。 户邓义成,受田拾柒亩,纳麦六斗八升,粟五斗九升半,麻八升半。 户王进员,受田贰拾贰亩,纳麦八斗八升,粟七斗七升,麻一斗一升。 户王顶定,受田一顷拾贰亩,纳麦四石四斗八升,粟三石九斗六升,麻五斗六升。 户王山子,受田肆拾玖亩,纳麦一石九斗六升,粟一石七斗一升半,麻二斗四升半。 户田义信(朱笔:音声),受田伍拾捌亩。 (后缺)
本件文书共记载了六户的田亩数及纳麦、粟、麻的数量,除田义信户残缺外,通过对其他五户受田数及纳麦、粟、麻数量的换算得知,其纳税率是每亩4升小麦、3·5升粟、0·5升麻。
池田温先生在《论九世纪敦煌的土地税役制度》一文中引用了本件文书,并定名 为《年代未详(约十世纪)户王道员等地子籍》。同时根据堀敏一氏的推算,将每亩地纳麦、粟、麻的数量相加,指出“地子额共计八升”。
从S.8655号文书所揭示的地子额可知,晚唐五代的归义军政权,虽地处西北,有自己的一套制度、措施,但在总体上仍执行着中原王朝的政策,是晚唐五代的一个特殊藩镇。
当然,这一亩税8升的地子额,只是一件文书的反映,而归义军政权统治敦煌长达180余年,这一个案还不能使我们对归义军时期地子的税率作出全面的探讨,但毕竟为我们更深入地研究提供了启示。
由于直接文献资料的缺乏,我们还无法明确得知晚唐五代时期“地子”的征税率。即就敦煌地区而言,因为晚唐五代归义军统治的时期较长,政治、经济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资料的限制,目前还不可能得出一个明确的税率。但从以上探讨可知,“地子”的确是有一定税率的。至于税率不一,可能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税率,它与统治者的政策,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战争等,都有一定的关系。
上面我们仅就阅读敦煌文献所得,对晚唐五代的“地子”作了初步探讨。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尤其是本人学识有限,见闻不广,以上探讨肯定有许多不当之处,其中如“地子”的征收税率,也只是勾勒了大致轮廓,还需要更直接、详实的材料来论证。因此,衷心希望识者诸君多多指教,以期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A (1) 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A(2)鲍晓娜《唐代“地子”考释》,载《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4期;雷绍锋《唐末宋初归义军时期之“地子”、“地税”浅论》,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陈国灿《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堀敏一《中唐以后敦煌地区的税制》,原载《东亚古代的国家和地区》(唐代史研究会报告第VIII集),刀水书房1999年出版。汉译文载《敦煌研究》2000年3期。 A(3)《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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