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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泉置遗址出土简牍文书功能性质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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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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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过效谷县的转发,这类文书中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这其中又可以分两大类:与置日常运作有密切关系的文书和置日常运作并无太大关系的文书。后者只是悬泉置作为郡县下属机构理应传达到的文书。为更好地说明这类文书不妨以《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下文中简称《释粹》)所引的简文为例,按照分类方法再进行一次分类。 《释粹》第2页的第2号简: 诏书必明白大书,以两行著故恩泽诏书。无嘉德,书佐方宜以二尺两行与嘉德长短等者以便宜从事,毋令刺史到,不谨辦案,毋忽。 “诏书必明白大书”等,从简文中的“诏书”二字分析属于诏书类文书,但是后面的“毋令刺史到,不谨辦案,毋忽”一语,却标明是悬泉置的上一级官府发来的提醒文书。因为刺史要检查地方事务,特别提到了诏书的书写是否规范,要悬泉置提前做好检查的准备。这一文书也许不是单单发给悬泉置的,可能是由郡发出的文书,要逐级传达到相关机构。 《释粹》第55页的59号简: □□□□□□领库以私印行事,仓啬夫广汉行丞事,告尉谓督送隧史禹、亭长宾等写移书到,各缮治道桥,谨过军书、邮书,吏常居亭署,毋令有谴,毋忽。如律令。 / 掾舜、令史奉亲。 原归为经济与地理类。诚如书中所说,应该是县一级官府发出的要求邮驿系统的相关部门,修治桥梁道路、认真做好传递文书的工作,官吏也要坚守岗位,常居亭署。所以这样看来它应该是县发出的有关“置”的管理文书。 《释粹》第164页的238号简: 效谷长禹、丞寿告遮要、县泉置,破羌将军将骑万人从东方来,会正月七日,今调米肉厨乘假自致受作,毋令客到不辦与,毋忽,如律令。 原书归为使节往来与周边关系类。从简文分析,应该是效谷县专门给其下属两置——遮要置、悬泉置的督办文书,专门为破羌将军准备了精良食物,要求两置善待客人。归入管理类文书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再一类文书出现与形成的原因,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可以做很好的概括。因为悬泉置作为汉的地方机构及组织形式,中央政府相关的政令必然会得到贯彻与传达。传达到悬泉置的中央文书保留并且在悬泉置出土的简牍文书中再现,是我们认识汉代政治、法律、诏令的最直观的资料。它主要由律令、诏书和其它中央机关发出的文书。律令比较好理解,这里毋需赘言。而诏书就有必要罗嗦一些,汉代的诏书从现有资料来看,一些诏书包括了诏书传达前运作情况,即诏书是出于何种目的起草的,又是由谁起草的,在诏书中都有反映;另外,又可以将诏书逐级下达过程中与诏书下行的转移公文用语视同诏书或诏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简牍文书中,所记比较完整的诏书是旧居延汉简中的“元康五年诏书册”。以之为例,“元康五年诏书册”包括了御史大夫下丞相,丞相下郡太守,张掖太守下肩水都尉,肩水都尉下肩水候官,肩水候官下候长等数道程序。这里面层层传达所附加的转移公文用语均可以看作是诏书的一部分内容。[25]如果说将后来下行时附加的转移公文用语作为诏书的一部分尚值得怀疑的话,那么悬泉置出土的元始五年《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则可以补正上述推测。墙皮题记是以大黑框的形式,将所有转移公文用语一并归入了大黑框,并且在大黑框的左下角的外侧单独以小黑框双行字标注文书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6]。基于上述考虑,《释粹》中的一些简文本应该归为诏书、律令、司法文书与政治类。如 《释粹》第64页的68号简: 五凤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侍谒者光持节使下敦煌太守承书从事,今敦煌太守书言,今年地动……如诏书。 原来归为经济与地理类文书,首先因为有“如诏书”三字,就可以直接归为诏书类文书。又因为三字的墨迹、字体与整简的不同,认为三字是后面加上去的,归为诏书似乎有那么一点勉强。但是至少把它应该归为由中央机关下达的文书,归为我们划分的第三类仍然是可以的。 《释粹》第115页的第151号简: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彊、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 本简《释粹》作为书中的第四使者往来与周边关系类处理。但是按照文书性质分类,它应该是诏书转移公文用语,是敦煌太守彊等向其所管辖的不同部门传达的诏书用语,应该归为诏书类文书。至于敦煌太守向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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