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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时间:2009-7-24 13:49:42  来源:不详
为本业,益垦溉田,稍筑列亭,连城而西,以威西国”。[14]也就是说,通过军屯开垦土地并有了一定的积蓄以后,便召募百姓前来以此为基础“益垦溉田”。虽然桑弘羊在轮台以东屯田的建议未获武帝采纳,但是这种将屯田的成果转化为移民的物质基础的作法在当时大规模移民过程中应该是早已付诸实践了。[15]这种作法确实比较经济实用,显然是晁错募民实边政策的继续和发展。

居延汉简中有大量向戍卒家属提供廪食的记录。这些戍卒的家属为什么会从内地来到边塞?官府为什么要向他们供应口粮?如果联系到下面这些“新占民”的资料,或许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

迹候备盗贼寇虏为职乃丁亥新占民居延临仁里(E.P.T68:35)

乃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临仁里□[/](E.P.T68:47)

府记曰遣新占男子刘迁代燧长[/](E.P.F22:648)

[/]新占男子丘常□(E.P.F22:656)

“占”即“占书名数”,也就是在当地著户籍。“新占民”即新在当地著籍的平民。从上述简文的内容来看,这些人仍参与边塞的防御,尤其是简E.P.F22:648表明,有些“新占民”还被任用为燧长。燧长是防御系统最基层的小吏,应该由年富力强、能书会计,且对边塞各项制度比较熟悉、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16]因此,这里的“新占民”很可能就包括那些接受官府廪食的戍卒家属。戍卒戍边是有一定期限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一年。这些接受廪食的戍卒家属很可能就是官府召募而来的,他们随同戍卒一同来到边塞,当戍卒戍期届满后,他们便留在当地,“占书名数”,成为“新占民”。官府除向他们提供廪食而外,可能也提供房屋、田地、生产工具等,为他们能够在当地定居创造生产生活条件,“能自给而止”。

前面所引述的三条籴粟记录,卖主均居住在里中,应为当地常住居民而不是屯田卒。考虑到居延和敦煌地区长期为匈奴等游牧民族所占据,直到汉武帝时期才开始纳入汉朝郡县管理之下,估计这里的农民大概都是召募而来的移民及其后代。边塞防御系统向当地农民购买粮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汉代对西北边塞经营的成效。

根据简99ES16SF2:1,6小石粟值360钱,则每小石粟的价格为60钱。简99ES16SF2:3最后一行“入[米+翟]粟小石廿六石直千五”之下残一横笔,疑为“百”字,下面有一段残损,所缺字数不详,估计此简中粟的价格也为每小石60钱左右。西汉后期居延地区粟的价格并不稳定,每石粟的价格见于居延汉简的有:35钱(303.3)、40钱(495.7,495.5)、85钱(276.15)、100钱(E.P.T5:87、E.P.T51:105)、110钱(167.2、E.P.T51:71)、120钱(286.4、E.P.Tt51:5)、130钱(32.1A)、140钱(E.P.T52:327)、195钱(26.9A),等等。鉴于居延汉简中凡未注明大小石的,多为小石,[17]上述粟价或可视为小石价格。据此,则边塞系统向当地农民籴粟可能是随行就市,按市价购买。至于这种籴粟是农民自愿把余粮卖给官府,还是具有某种强制性,目前尚不得而知。

在我们所找到的约30例含有“[米+翟]”字的简牍中,涉及到的各类粮食的数量多少不等,如小麦十二石(260.25)、粟五十一石(276.15、E.P.T51:47B)、黍粟十石(286.4)、粱粟五石(479.15)、粱若白粟十石(495.7,495.5)、粟一石(E.P.T52:327)等等。简E.P.T52:396有“秋当蚤[米+翟]书到豫缮治仓臾部鄣辟□[/]”一语,大概是上级官员向所辖仓庾下达命令的残文,要求他们预先修缮仓庾,为秋天购买粮食做准备。简20.8涉及到一个名叫安(或名国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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