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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这里的“古代社会”,也就是奴隶社会。马克思曾经明确说:“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36]恩格斯也多次指出,奴隶制是古代社会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主要形式。既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一样,都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怎么能说所揭示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欧洲呢?

    我们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不外乎有两层意思。第一,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37]。第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决不是孤立的、个别的现象,而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复性和常规性的现象。恩格斯在回答别人的问题时,就曾指出:“在古代,正像现代在许多落后国家、甚至美国南部一样,劳动者是主人的奴隶。在中世纪,劳动者是土地占有贵族的农奴,直到今天这种农奴在匈牙利、波兰和俄国都还残存着。”[38]当然,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这种重复性和常规性,并非指完全同一的模式,也不能理解为一切民族和国家都必须经过这两个社会发展阶段,概莫能外。因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39]。至于有的国家和民族因为历史条件的不伺,越过了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阶段,当然也是不足为奇的。

    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方法:一种方法是以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欧洲为惟一的模式,或者把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削足适履”式地纳入这种模式;或者因为看到其他国家与民族的历史有和这种模式不一致的地方,就宣布这些国家或民族没有经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另一种方法是在承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前提下,既看到了不同国家或民族经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共同性,又看到了它们之间奴隶制和封建制类型不同的多样性。我们赞成后一种研究方法。人类历史的发展不能说是多线的,但不论哪一种社会制度,却都是多模式的。

    长期以来,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采取简单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奴隶社会一定要奴隶占人口的大多数;封建社会一定要从领主制开始。按照这样的公式来要求,历史上可能就没有一个奴隶社会,而封建社会则只存在于少数的民族和国家。这样,要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共同的规律,也就很难了。中国的奴隶社会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中国的封建社会也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如果一定要用欧洲的模式来要求中国,那么中国就不但没有奴隶社会,也没有封建社会。但中国自秦汉以后(或者像魏晋封建论者所说从魏晋以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租佃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成为支配的形态,难道这不能说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类型,反而可以把它和亚细亚生产方式混为一谈吗?有些论者承认日本有封建社会而不承认中国有封建社会,我们且不说日本的封建社会究竟和中世纪欧洲是否同一种类型,就从日本封建社会的各种制度深受中国的影响来看,这种说法也是很难成立的。

    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40]又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41]可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是我们据以判断社会经济形态性质的最主要的标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只要是具备奴隶制或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并且这种生产方式已经成为支配的形态,我们就没有理由因为它们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或中世纪欧洲而拒绝承认它们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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