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原始社会瓦解之后,是否既可以发展为奴隶社会,也可以发展为封建社会?奴隶制和农奴制是相去不远的两种剥削形式。马克思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42]由此看来,马克思是认为从部落所有制的原始社会既可以产生奴隶制,也可以产生农奴制的。恩格斯也说:“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43]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农奴制,是指部落之间由于征服而产生的原始农奴制。它是中世纪农奴制的前身,并非就是“中世纪封建形式”的农奴制。恩格斯说,这种原始农奴制曾经使他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人们很爱轻易地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它,这样解决问题又顺当又省事”。恩格斯这些话的意思,正是要说明这种原始农奴制和中世纪农奴制其实是有区别的。在另一个地方,恩格斯曾经把9至1l世纪德国的农奴制,说成是“古代日耳曼奴隶制的继续”[44]。他所说的“古代日耳曼奴隶制”,也就是日耳曼人的原始农奴制。第二,有了奴隶制,并不等于就是奴隶社会;有了农奴制,也不等于就是封建社会。在原始公社解体的地方,虽然有可能产生奴隶制,也有可能产生农奴制,但是形成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需要比形成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高。因此,无论是从逻辑的顺序说,或是从世界上多数文明国家的历史看,奴隶社会都是先行于封建社会。迄今为止,我们还找不出有哪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是从封建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的。
人类历史的发展有着共同规律,而这种共同规律是通过各个民族和国家历史发展的多样性表现出来的。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指出了“对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产生、发展和衰落过程进行全面而周密的研究的途径”[45],使我们在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中找出它的规律性来。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指导,认真研究历史发展的多样性,阐明它的规律性,这就是我们的任务。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668、6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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