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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的国内唐宋专卖史研究

时间:2009-7-24 13:50:41  来源:不详
元初,税盐遍行全国。唐初盐税有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等形式。[①]鲍晓娜认为唐初无盐税的局面持续到开元年间。[②]李锦绣对唐前期盐池管理、盐监的作用、盐课的用途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探讨。[③]

  关于唐盐专卖实行的原因,陈衍德认为,专卖制是唐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要求,而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促使政府开辟农业税以外的税源,实施一种地方难于插手的财政办法,从而盐专卖制应运而生。[④]齐涛除论述以上原因外,还认为均田制破坏后,传统的赋税政策失去了基础。[⑤]吉成名还指出唐代榷盐制继承了天宝九年来除陌钱的传统,并加以发展。[⑥]陈衍德认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抑商已降居其次[⑦]。鲍晓娜的观点则相反,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⑧]

  唐代盐专卖制度的演变、兴衰仍是研究的重点。陈衍德在《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中论述道: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政府控制程度、专卖价格不尽一致,乾元元年分别实行民制官收官销、官制官销、民制官收官销等不同的专卖办法。刘晏改革后,海盐推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调整专卖机构,创立巡院制度,辅以常平盐,保障新盐法实施。池盐大历中始行刘晏新法,改为官制官收商运商销。东西两区的井盐也先后推行刘晏盐法。杨权也探讨了刘晏盐法的内容、实行原因及影响,并论述了刘晏死后唐代盐法的演变,认为德宗时盐法暂乱,顺宗宪宗略有整顿,但未能革除其弊,黄巢起义后榷盐法实际瓦解了。在论及刘晏盐法的影响时强调指出,在中国两千年盐政史上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官专卖到商专卖的变化,而刘晏创间接专卖法即为这一变化的枢纽。他还认为,由于海、池、井盐各有特点,至迟在贞元年间便实行划区运销,这一做法成为后代所行“引岸制”的起源,唐代已出现入纳折博法及作为交换媒介的有价信用文牒——便换(飞钱),具备了引钞盐制的基本特点,成为引钞盐制的刍形。[⑨]吴丽娱则认为,唐代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不作引钞使用,唐代折博与食盐的货币作用相关,未与飞钱相结合,唐的就场专卖也使折博法难以推广。到五代折博方式开始确并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新形式,为宋代实行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⑩]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盐制见于宋庆历四年至六年(公元1044—1046年)[①①]。

  还有不少学者对唐盐法中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吴丽娱在《略论大中两池新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刊于《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中对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其对五代盐法的启发进行详论。陈丽菲、秦永洲、朱睿根等还专题论述了刘晏盐法。(分见于《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论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等。)深化了盐专卖制的研究。

  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1月版)较系统地论述了盐专卖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机构,在榷盐之初,第五琦以盐铁使独掌大权。广德二年(764)出现东西分判,永泰元年(765)分掌格局成为定制,贞元八年盐铁度支分掌盐政制最终确立。盐铁、度支既是平行体制又有上下级关系。地方机构最初是在各地设分支,亦称盐铁使,冠以地名,负责一地盐事,由租庸使兼。第五琦于各地立监院,具体负责专卖管理。刘晏主持盐政后创立巡院制,在第五琦所设监院基础上置盐监。下设盐场,形成院、监、场三级管理机构。作者还论述了各自职能,指出,三者职能各有侧重又有交叉。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中对榷盐机构及其职能作了论述。与陈不同的是,他认为巡院不管理推销官盐给商人的具体业务。他还特别指出度支系统与盐铁使系统管理有所不同,京西北所设度支巡院不理盐政,池盐不设巡院监场,而置榷盐使。陈丽菲在《唐代财政三司历史作用初探》中对盐铁、度支在推行专卖中的作用也有论述。

  唐代榷盐收入,资料零碎,很难全面统计,但不少学者仍作了艰难的探讨。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中对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论之甚详。他对海盐在广德二年、永泰元年、大历十四年的收入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它们仅为东部地区盐利,并推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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