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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史实之真伪不可不辨

时间:2009-7-24 13:51:13  来源:不详
动止万福。比至豫章,获奉教益,不胜慰幸。归司衮衮多事,未果上状,以浼记室,良负愧怍。近来本军钱粮阙乏之甚,今专令幹官张大夫见曾漕面恳,因行,略此候问,幸恕灭裂。不由参见,惟幾为国保重,即膺峻擢,不宣。飞咨目,顿首再拜奉使郎中台座。
   释文认为,“曾漕”之“曾”,疑为“尊”之误。据史籍记载,在绍兴三、四年之间,江南西路的“漕臣”,即“转运副使”是曾纡。vi可知“曾”字不误,特别在绍兴三年(公元1133)初,岳家军的钱粮一度十分缺乏。“幹官”即是岳家军中的幹办公事,亦称幹办官。绍兴四年(公元1134),岳家军中有“武功大夫”、“幹办官”张旦。vii书简中提及“幹官张大夫”,可能即是此人。此帖的字迹显然与三份真迹有异,然而我们依据邓广铭先生的思路和论述,也不难看出,帖中两处“飞”的签名与前三份真迹相同。由此可知,此帖当是幕僚代笔,而由岳飞亲署两处“飞”字的书简。
   六、《致观文相公札》和《与赵忠简书》两帖。《岳飞墓庙碑刻》第36至41页刊出两帖碑文。此处不必备录两帖全文。从内容看,似无可挑剔。宋时“相公”一词是宰执等高官的尊称,不能滥用。观文殿学士或大学士则是宰执罢免后,授此荣誉虚衔。前一帖既称“鼓励军士,直抵淮阴”,水之南谓阴,当是在绍兴四年冬援淮西时。另外的绍兴六年(公元1136)和十一年(公元1141)两次出兵,未能成援助之实,无此可能。清人考订为岳飞致李纲的书简。当时拥有观文殿职名者至少有李纲和朱胜非两人。朱胜非力荐岳飞复襄汉,亦非没有可能。后一帖既称“逆豫被废”,当在绍兴七年(公元1137)十一月刘豫伪齐政权垮台之后。信中批评赵鼎“迄无定算”,也可与后来岳飞说“相臣谋国不臧”viii相印证。但两帖的笔迹无论如何与真迹不同,即使是“飞”的签名也不相同,故难以判断为真迹。

  七、宋高宗手诏的真伪。传世有宋高宗给岳飞手诏真迹一份,“卿盛秋之际”云云,又有其御押,时间为绍兴七年。其文字与《鄂国金佗稡编》卷2所载相同,我在《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中依次编排为高宗宸翰四十四。宋高宗手诏的特点一是必须亲笔,宰执只能为他草拟,由他本人执笔定稿,二是一般还必须有御押。押是宋时流行的特殊的签名符号。ix从《鄂国金佗稡编、续编》看来,只有高宗宸翰一没有御押,可能是因为其时岳飞官位尚卑。给大将等的手诏,都是在军务紧张的非常时期,显示皇帝亲自下令的权威性。清人说宋高宗手诏可由“词臣代为”,是不对的。当然,宋代的诏是由词臣撰写的,这与手诏不同。岳珂编著《鄂国金佗续编》,第一卷是《高宗皇帝宸翰摭遗》,为宋高宗手诏,第二卷至四卷为诏,列为《丝纶传信录》之首,其规格、样式与手诏不同,前有“敕”字,读者自可对照。《岳飞墓庙碑刻》第69至81页刊出宋高宗诏达五份。其中之一即是上述手诏,但对照真迹,可知在勒碑之际,字行已作调整而增多。其他四份,《援淮西诏》碑文与《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高宗宸翰八十一有一字之差,但从字迹和御押看,似为真迹,时值绍兴十一年。《趣进兵招捕诏》即高宗宸翰三,碑文有御押。《令赴行在诏》即高宗宸翰四,碑文无御押,而《鄂国金佗续编》卷1所载有御押。其发布时间均为绍兴三年。两碑文字迹相同,而与前两份碑文小异。依我之见,可能是反映了从绍兴三年到七年之后,宋高宗字迹之变化,x而后一碑文在摹刻时又漏落其御押。至于另一份绍兴六年《起复诏》碑文,末尾虽有“皇帝书赐岳飞”,字迹与真迹颇异,又无御押,在《鄂国金佗稡编、续编》中也得不到印证,无疑是赝品。
   八、前后《出师表》等非真迹。我已发表了《传世岳飞书〈出师表〉系伪托》。xi主要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墨迹非真,乃是复述前辈学者的研究,二是从时间上看,按伪托《出师表》的自述,其时岳飞恰好正值自鄂州往临安的途中。后来见到一篇与我商榷的文稿,恕我直言,感到没有说服力,因为当时的岳飞不可能有分身术,也不可能如同现在乘飞机,半途即可改去南阳。在此还可以再举第三条理由,这也不是我的发现。清史专家王戎笙先生对我说,有人撰文,指出此件伪作犯了宋钦宗的御讳。古人十分强调避名讳的习俗。宋时科举考试程文中若犯皇帝御讳,是要黜落的。岳飞作为一个大臣,岂有犯御讳之理。如由幕僚张节夫执笔的《谢讲和赦表》,其中将汉代娄敬改写为“娄钦”。xii因为“敬”字犯宋太祖祖父赵敬御讳。南宋晚年,高斯得在奏中说:“君臣之间,相觌以货,相赂以利,此元、灵汙浊之事,岂盛世所宜有哉?”xiii此处说的是汉桓帝和汉灵帝,但为了避宋钦宗的御讳,将“桓”改为“元”。但是,在伪作《前出师表》中,却依诸葛亮的原文,照样使用“桓”字。江南俗语说,满饭好吃,满话难说。但在此请恕我说一句满话,有了以上三条理由,任何企图证明此件书法为岳飞真迹的努力,只怕永远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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