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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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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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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称岳飞狱案为“诏狱全案”,其中有两份原始文件传世, 一是此书所载的王俊诬告状,二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 断案》所载的判决省劄,又在另一《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卷143中作注。关於後一文件, 笔者最初见到巨焕武先生的《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载台湾《大陆杂誌史学丛书》第5辑第3册。笔者著《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时,将此文件作注,即参考了巨焕武先生 的校点成果。 邓广铭先生所著《岳飞传》(增订本)第370至375页,将此文件全部照录, 作出说明。“上面的引文,虽已将此两书所录文字进行了比勘和校正,但其中必仍有许多 讹误和脱漏,因无第三种书可资对证,大概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考订了”。“秦桧、万俟卨 们在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对岳飞父子和张宪急忙下了毒手。但加于这三人的,以及秦 桧、万俟卨们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出来。因此,是在 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 先斩後奏的行径痕迹稍作遮掩”。 後来徐规先生校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又参据此书各种版本,对此文件作了整理。 例如王明清号仲言,而非仲元,就纠正了《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第826页的失校。 但他的校点也有些错误。 由於古书没有标点,各人的整理、标点和分段尽可断以己意,完全无须强求一律。就 校勘而论,《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岳飞传》(增订本)和《鄂国金佗稡编、续编 校注》之间的差别较少,而与校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差别较大。这大概是後一书 尽量保留《朝野杂记》的原文所致。以下先按《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第668、6 &nbs[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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