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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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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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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部、大理寺进状的时间”。⒂辛更儒先生的前引论文同意秦桧矫诏说,“秦桧专国期间的 诏狱,多有矫诏施行,而未奉高宗特旨者,不独岳飞之狱如此”。 依笔者的理解,判决省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日期为李心传抄录时所省略, 非是岳飞遇害後下达的,其理由已如前述。《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 正月戊申载: 御史中丞 俟 、大理卿周三畏同班入对,以鞫岳飞狱毕故也。尚书省乞以飞狱 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 前述岳珂所引“尚书省敕牒”可能即是此“遍牒诸路”者。戴建国先生重视上述记载, 且广徵博引,列举了宋朝的不少案例的处理时间。依笔者的理解,从岳飞遇害到正月十四 日正好半月,但因为其中间隔了除夕、元旦等节日, 俟 和周三畏的“入对”,应是对岳 飞狱案依圣旨处理完毕的汇报,这在除夕前是来不及汇报的。岳飞狱案历时两个半月,十二 月十八日下省追诘淮西所谓逗遛之罪,看来正是为结案之用,距离岳飞被害也有十一日, 有足够的时间结案,无匆忙可言。至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刑部、大理寺状,按宋时的一般 实例,其日期可能是以收到之日为准,而不以发送之日为准。⒃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 秦桧二十九日当天进呈宋高宗後颁发省,将岳飞、张宪、岳云三人处死,不是不可能 的。 从前引判决省的内容分析,其中的刑部、大理寺状的量刑,当然必须体现秦桧和 俟 对岳飞等九人最大限度重判的意图。至於最终“有旨”法外加刑,当然非宋高宗莫属。 宋高宗将人处死,或如陈东、欧阳澈那样,亲自手批,或如岳飞那样,以省传达圣旨。 秦桧自绍兴八年再相後,其权力经历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此时依靠金人要挟宋高宗,保 证他当终身宰相,虽臻极盛,但尚非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对前正一品大臣岳飞 无矫旨而法外加刑的可能。宋高宗批准“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在秦桧死 後,仍维持岳飞的冤案,不予平反,不将杀岳飞的罪责诿诸秦桧,正是显示了皇帝独断的 淫威。 以下将人们援引有关秦桧矫诏的史料再作进一步的辨析。《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 &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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