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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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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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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载: 诏:“命官犯罪,勘鞫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 一面施行。自今後三省将上取旨。” 这是秦桧死後含有更化意味的诏令,却未使用份量更重的“矫旨”一词,依笔者的 理解,是指秦桧晚年“多是”先斩後奏,或“一面施行”,一面奏禀的情况。此种情况是 否适用於岳飞诏狱,就须具体分析了。《宋史》卷200《刑法志》载: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 诛飞,命 俟 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於市。……飞与(胡)舜陟死,桧 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後所谓诏狱,纷纷类此, 故不备录。 笔者在《岳飞之死》和《绍兴文字狱》中已针对这史料作了一些辨析。⒄从语意上 看,似应是说在岳飞和胡舜陟死後,秦桧“屡兴大狱”,“名曰诏狱,实非诏旨”。再从 他们死後的具体案例分析,“诏送大理寺”与最後裁决亦仍操於宋高宗之手,他还对若干 判案亲自发表“圣语”。可与此史料对照的,是《文献通考》卷167: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 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间,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 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 愈甚,将除异己者,命殿中侍御史徐〔 〕、 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祁〕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 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 书,事乃寝。 此处记事显然与《宋史·刑法志》差别很大,根本不涉及所谓“名曰诏狱,实非诏旨” 的问题。元朝史官编写《宋史》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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