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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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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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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是可能的。另一说所谓“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 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⒀岳珂已经援引董先之说,予以驳斥,实为牵强附会,滥加 罪名。据《宋刑统》卷10:“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若进行 猜测的话,李若 与何彦猷可能即是认为岳飞虽有指斥宋高宗“不修德”的言语,而定为 “非切害者”。 上报宋高宗的刑部、大理寺状当然没有依从李若 等人的议刑。但状中的量刑与宋高 宗的判决确有重大差别。诚如巨焕武先生早已指出:“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 没有一人依从大理寺的议拟和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一一法外加刑。” 卷入岳飞诏狱案者共计九人,刑部、大理寺状的意图,实际上即是秦桧和 俟 的意 图,将岳飞和张宪判重刑,其他岳云、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泽一和智浃七人判 轻刑。 据《宋刑统》卷2,当时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 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所有九人全部是按私罪论处 的,但《宋刑统》同卷又有“以官当徒”,“以官当流”的减刑规定。所以如岳云虽量刑 为徒刑,其实只是“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的 量刑也相类似,在追官、罚铜之後“勒停”,勒停只是革职。智浃作为“七品官子孙”, 依律只是罚铜,只有泽一无“官当”。 但最後宋高宗的判决,将岳云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而于鹏、孙革、王处仁、 蒋世雄由徒刑升格为流刑,由“勒停”升格为“除名”。“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 从本色”。由於“除名”者“六载之後听叙,依出身法”,⒁故于鹏和孙革还特别规定 “永不收叙”。
四、关於如何理解此份判决省,因传世的细节史料不充分,各人的看法有异。除前 引的邓广铭先生之说,认为是秦桧“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 判决书炮出笼”。戴建国先生在《关於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一文中认为,“秦桧 先斩後奏”,但“不能放过幕後的实际指挥者赵构”,“高宗的圣旨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 岳飞遇害以後下达的。《省》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故意删去降旨时间不录,仅节录了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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