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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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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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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声,将王俊诬告 发往镇江府张俊枢密行府的申状。据前引省,应同时“申奏朝廷”。 (三)枢密行府文状。据前引省说:“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 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岳珂的《张宪辨》摘录其中的片断文字:“行府锻炼之案有曰: ‘是张宪即不曾对王俊言:岳相公得衢、婺州。亦不曾言:我理会得,朝廷教更番朝见, 我去则不来也!是张宪亦不曾道:我待做,则须做。你安排着,待我教你下手做时,你便 听我言语。并张宪不曾道:待有不伏者,都与剿杀。亦不曾道:迟则迟动,疾则疾动,你 安排着。及不曾於九月初一日赴枢密行府时,言向王俊道:你後面粗重物事都转换了着, 我去後,将来必不共将这懑一处。你收拾,等我来叫你等语言,宪委不曾对王俊言说。已 蒙枢密行府勒宪与王俊对证得,张宪不曾有上项语言,已供状了当。”可知文状中包括张 宪与王俊对证的记录。枢密行府的文状後来也编录在岳珂所说的“尚书省敕牒”中。 (四)十月十三日或稍早的省。这就是刑部、大理寺状开头所引的“尚书省子”, 其内容即“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 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应是十月十三日岳飞入诏狱的文件。 (五)十二月十八日省。《鄂国金编》卷22《淮西辨》说:“按坐两月,廷尉 不知所问,反而思之,柏台尝有是六奏也。又其中逗遛之说,或可以致其罪也。乃下制 狱,令以此语诘先臣,虽先臣之辨甚明,而莫之省也。”时距岳飞遇害仅十一日。,同书 卷8《鄂王行实编年》说:“或告(主审官 俟) 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 罪也。’ 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下(大理)寺,命以此诘先臣。”辛更儒 先生将此理解为“十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敕牒”,似不确切。由秦桧所下的应是省,其 内容似只限於追诘淮西用兵逗遛的问题。《淮西辨》引证说:“尚书省敕牒之全文曰: ‘淮西之战,一十五次被受御札,坐观胜负。’”应理解为敕牒所包括的省文字。 (六)诸人的口供、对证等记录。据《张宪辨》所引,看来全是出自“尚书省敕牒”。 如“尚书省敕牒所备通书之辞,前後不一,难以遍举,而皆不过曰,某日遣某人,而先臣 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又不过曰,某日遣某人,先伯臣云以书与宪、贵,当时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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