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
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
|
|
nbsp; 烧了当”。 又如“ 踏两军之诬,以威胁董先而成之;比建节之诬,以狱逼张宪而成之。环诸 将而会议,而昌言曰:‘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此岂广坐之言哉!既又谓先臣 指张宪而曰:‘似张家人,张太尉尔将一万人去 踏了。’指董先而曰:‘似韩家人,董 太尉不消得一万人去 踏了。’”对照前引判决省的文字,这应是在当年春淮西用兵时 的事。《张宪辨》又针对此事另引“ 俟 之奏”:“张宪理会得岳飞所说,只是欺负逐 军人马不中用。” 再“如尚书省敕牒之所备,则先臣当时发 踏之语,董先□□对先臣窃笑不应,而又 有後言于宪曰:‘相公道恁言语,莫是待胡做。’”“如以建节之年,上方艺祖,则董先 之下吏,其供说已谓‘曾见岳飞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即不曾见岳飞比语 言。’”这是董先的证词。 (七)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辛更儒先生说是“《大理寺申状》并《小帖 子》”,参对上引判决省原文,似不确切。至於前引省所录文字,当然也不是此状的 原件。 (八)十二月二十九日最终判决省。 岳珂在《淮西辨》、《张宪辨》所引“尚书省敕牒”是什么文件呢?龚延明先生在 《宋代官制辞典》第623页引《春明退朝录》卷下等,认为即是“牒奉敕”。《鄂国金 续编》卷15《赐褒忠衍福禅寺额敕》中有“牒奉敕”,“牒至,敕,故牒”。岳珂 所引的敕牒可能是结案後“遍牒诸路”者,这在後面还要交待。就敕牒的内容而言,依前 文所引,大致相当於王明清所谓“诏狱全案”。 三、量刑与判决的重大差别。史称“岳飞之狱已具,朝廷召(大理)寺官聚断,咸以 飞之罪死有馀责”,但大理寺丞李若 、何彦猷等人“喧然力争,以众议为非,务於从轻”。 ⑾为岳飞辩护的还有大理少卿薛仁辅。《周益国文忠公集·杂著述》卷6《泛舟山录》 说迪功郎吴渊之“父寺丞君不主岳飞狱者”。李若 与何彦猷“谓飞罪当徒二年”。⑿ 在深文周纳之馀,岳飞的各种罪名其实都无法成立,唯有在当年援淮西时所说“国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