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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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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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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省於上状的当天,即绍 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癸巳中。 巨焕武先生在其论文开头就讨论“行遣省”与“大理寺案款”,其实,准确的名 应是“省”,而刑部、大理寺状为其第一部份。其中的“法寺称”为大理寺的“折狱、 详刑”,而依规定,“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⑨最终形成的刑部、大理寺状,无疑 是体现了秦桧和 俟 的意图。辛更儒先生在《岳飞狱案研究》一文中认为,“岳飞的判 决书称‘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子’”,⑩仅摘录了省开头的片断文字,似不 确切。 二、关於岳飞“诏狱全案”的文件,辛更儒先生作了若干有说服力的考证,兹不重。 从今存史料看,如王明清、岳珂等人都见到了狱案。至於曾三异《因话录》所载“莆阳陈 鲁公家”所藏狱案有“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字,似为王明清和岳珂所未见。辛更儒先 生指出“陈鲁公”即是宋高宗和宋孝宗两朝宰相陈康伯,陈康伯是江南西路弋阳人,但也 不能排除其後人移居福建路莆田的可能性。据《宋史》卷384《陈康伯传》,其子为陈 伟节和陈安节。另据《福建通志》卷92和卷126,陈伟节和陈安节曾任通判建宁府和 知南剑州。辛更儒先生认为,“岳飞狱案的散出,必应在”讨论陈康伯配享宋孝宗时,由 於年代久远,今人难知其中详情,只怕无法下此断语。 岳飞的“诏狱全案”固然失传,但今人从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岳珂《鄂国金 编》卷22《淮西辨》,卷24《张宪辨》等记载中,还是可以见到其中的片断文字。 辛更儒先生将“诏狱全案”的主要文件考订为五个部份,其中似有可商榷处。今依笔者的 理解,按时间顺序,分列於下: (一)绍兴十一年九月八日王俊诬告状。除《挥麈录馀话》卷2录其全文外,据《鄂 国金编》卷24《张宪辨》,另有“初八日随状陈首”的“小贴子”:“契勘张太尉 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即不曾见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张太尉发 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此为“尚书省敕牒”所载。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 飞通信,後来的冤狱却一口咬定两人通信谋叛。 (二)九月八日或稍晚,鄂州驻御前诸军都统制王贵通过总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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