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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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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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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 军,孙革送 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 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岳飞、张宪 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编配人并岳飞家属,令杨沂中、 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上路。岳飞、 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具数申尚书省。馀依大理寺所申, 小帖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 官司不得受理。 以下据此省作一些考辨。 一、省是宋朝中央政府的文件。宋太宗说:“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 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於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 子,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回答:“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在京百司有符 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宋太宗为此规定:“自今大事须降敕命。 合用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⑥中书颁行子须要“奏裁”,遂成定规。宋神宗 “诏尚书省得旨合下去处用子”,⑦其实是在改革官制後,重申宋太宗时的规定。 《朝野类要》卷4《省》说:“自尚书省施行事,以由拳山所造纸书押,给降下百司、 监司、州军去处是也。”其中提到省必须“书押”。押字作为当时的署名符号,朱瑞熙 先生已作了研究和介绍,不须赘述。⑧ 对照《鄂国金续编》卷5至卷12,共计八卷朝廷发给岳飞的文件,大部份是以 “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的省,其格式与上引省相类。依当时的省规,除了刑 部、大理寺状和“有旨”的最终判决外,最後还应有一个日期和宰执秦桧、王次翁等人的 押字,估计为李心传所删略。据《鄂国金续编》卷10《令措置河北河东京东三路忠义 军马省》,前引“绍兴十年十月十三日”“参议官高颖子奏”,与省最後的颁发日 期为同一日。估计岳飞狱案的省亦是如此,故李心传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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