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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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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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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无所本而杜撰,上引记录大致应抄自南宋《中兴 四朝国史志》,而马端临修《通考》,也应参考宋朝国史的《刑法志》,却不取为宋高宗 讳恶之说,是值得今人重视的。即使是秦桧最後举办的赵汾大狱,牵连达五十三人,亦决 非是“名曰诏狱,实非诏旨”。这在拙作《绍兴文字狱》中已有考辨,兹不赘述。 由於年代久远,史料缺佚,以上考辨未必允当,欢迎学者们批评指正。 ①《建炎以来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143注作“二千五百里”。据巨焕武 先生引《庆元条法事类》卷8《漏泄传报》,敕:“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若差 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 岳云依“主行人有犯”加一等,故为三千里。後王处仁同,蒋世雄为非“主行人”,应据 《要录》,为二千五百里。 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後简称《朝野杂记》,乙集卷12原文作“官犯罪徒,减一 等”。《要录》卷143原文作“供犯罪徒,减一等”。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 卷5:“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作了校改。 ③《朝野杂记》原文作“当徒三年”,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诸犯私 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承节郎和承信郎两官 当徒二年,应从《要录》卷143,作“徒二年”。 ④《朝野杂记》原文作“一贯徒一年,十贯加一等”,《要录》卷143作“十匹加一等”。 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6,应补“十匹徒一年”之脱文。 ⑤深重,原作“所重”,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前文所列岳飞罪状“委是情理深重”改。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後简称《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丙寅。 ⑦《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癸未。 ⑧参见朱瑞熙等著《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二十一章。 ⑨《宋史》卷165《职官志》。 ⑩《宋金史人物丛考》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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