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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与明清以来的农村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1:27  来源:不详
)。明清时代,在因人口增长所引起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局势下,社会未能提供制度创新,或者说,在制度变化所依存的政治与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中,经济力量无法触动过分强大的政治力量。



  过去我们过分强调了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正如诺曼·尼科尔森所说,“政治的发展并不是如过去二十年来的社会科学文献作出相当系统性的论述那样,产生于经济条件,而是产生于支配集体行动的宪法规则的性质”(同上,第15页)。明清时代的“宪法规则”或者说“宪法秩序”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疑是绝对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以及科举制、宗教制这些辅助制度使社会呈现“单一性”,扼制了个人主义的发展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大大减少了个人或社会团体追求多种多样的不同机会的可能。诺曼·尼科尔森指出:“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不可能为个人提供因要努力解决他们自己的经济问题及因要更大地提高效率和增长所带来的个人机会而进行制度实验的尝试。简言之,宪法秩序可能大大阻止了拉坦所寻找的‘制度创新’。”(同上,第29页)可见,一种有利于扩大选择面和追求多样化机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明清时代的政体,正是尼科尔森所说的“最大化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严重阻碍甚或窒息了制度创新与经济进步。

  站在这样的立场上看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在经济层面上,正如黄宗智所说,无论是认为帝国主义给中国带来了经济发展,还是把帝国主义入侵视为经济不发展的根源,都带有片面性,“我们应该承认帝国主义既带来了发展,又带来了落后这一事实”(《长江》,第119页)。在政治层面上,也可作如是观。然而,我们认为,西方列强的入侵给中国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制度性的。具体说来,它在变化极为缓慢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方面造成很大触动,无论如何,现代化和西方政治-经济模式的许多重要因素被作为奋斗目标加以接受。从此,中国经济发展有了明确目标,现代化成为悬在国人面前的宏伟蓝图。尽管迄今中国仍未完全现代化,但蓝图存在的意义不可低估。应当说,帝国主义的入侵并没有带来多少物质层面上的经济发展,但刺激了中国人发展经济的渴望,为中国人提供了发展经济的参考模式,促使了一批新制度追求者的出现。应该看到,尽管中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维持着“过密型增长”模式,但在制度层面,无论是宪法秩序、规范性行为规则,还是制度安排,都出现了明显变化,这种变化的作用在以后才能显现出来。

  本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农村进入集体化时期,认为集体化模式既可以避免资本主义之弊病,又可以彻底改造小农经济,使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化。事实证明,这一变革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我认为与明清时期有些类似,是由于严重扼制了个人选择。第一,缺乏激励造成低效率。就农作制度本身而言,集体化属于一次性博弈,成员不能自由进入或退出,因而无法维持自我实施的协议,而由于成本过高又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效率的低下(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第16—43页)。第二,阻碍了农业外就业机会的扩展。政府虽然把工业化作为目标,但在农村,却极力限制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由于政府权力的下延,对乡村控制空前严密,这种限制非常有效。这样,与以前相比,集体化时期个人选择的自由度不仅未增加,反而缩减,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可以说,集体化时期农业的不发展是制度因素造成的,是政策选择的结果。如果说,明清时代的知识范围限制了选择视野,那么在五十年代,我们至少是有几种选择可能的,不当的政策选择无疑就是失误。

  一九七九年以后逐步展开的农业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是制度变迁的结果,也是制度因素至关重要的有力例证。改革提供了一个较自由的“机会结构”,给地方共同体和个体农民提供了自主性和实验自由,这样他们便可以灵活地寻找多种多样的经济发展途径和就业机会。黄宗智指出,改革以来的变化“不是由于一些人想象中的自由市场化了的家庭农业的高度刺激力导致农业生产的戏剧性突破,而是由于农村经济的多种经营,以及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农业外就业的转移”(《长江》,第247—248页)。黄氏似乎认为改革后实行的家庭农业在生产率方面没有带来多少增长,在个别地区或许如此,但从全国来看,增长是无可怀疑的。林毅夫估计,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责任制的转变,使农场生产率平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制度》,第70页注一)。不过,黄氏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农业外就业转移视为变化的核心,的确是敏锐和深刻的。尽管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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