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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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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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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应该是在南宋,标志是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彻底消失。 在人类文明史上,各民族的发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唐宋之际,奴婢身份的提高过程,确实是一个雇佣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人身依附关系与雇佣契约关系,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家族主义的顽固性,家族与国家,“二者互渗、互补,构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系统”,“这就造成身份意识的高度发达: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围,成为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国古代契约化过程带有浓烈的身份制残余。在契约关系下,官僚地主阶级用以束缚农民阶级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嬗变后的顽强体现。日本部分唐宋变革论学者将宋代作为中国“近世”社会的开端,他们固然看到了唐宋时期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契约关系的普遍确立等现象。但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以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化模式为依据的。“他们把欧洲社会当作历史发展的唯一基准,把跟欧洲社会的距离作为衡量历史发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质的变化。④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⑤因此,那种试图用欧洲发展的理论模式来解释中国唐宋变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多系发展说的研究新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国社会理解为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⑥ 毫无疑问,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才能真正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对宋代奴婢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唐宋变革时期的社会,有助于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 —————————————— ① 参见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书》1986年第6期,第27页。 ③ 鹤见尚弘:《日本史学界的中国封建社会论》,栾成显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97页。 ⑤ 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1页。 ⑥ 参见谷川道雄编著《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株]河合出版,1993年)第5章《宋代农村社会史研究的展开》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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