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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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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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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由雇佣关系产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阶级结构关系中是父家长制的家内奴隶,从其身份来说,类似于与良相对的贱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汉唐以来的良贱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来说,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内劳动者。宋代奴婢依其来源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种: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奴婢,身份低贱;迫于生计,良人自卖为奴婢,或被雇佣为奴婢,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佣奴婢至迟到仁宗嘉祐时,法律上已被称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卖为奴婢,掠卖奴婢,在宋代始终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尽管事实上是存在的。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宋代良贱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新发现的《天圣令》有关令文,并结合一些史料的解读,对宋代奴婢作进一步的研究。 ———————————————— ① 日本学者的主要成果有: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分》,《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册。中国学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隶》,《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宋东侠:《试论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据柳田节子先生总结归纳,见氏著《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订,收入氏著《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创文社,1995年。高桥(津田)芳郎的观点详见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馆刊行会,2001年。 ③ 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81页。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页;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7—64页。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关于此,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认为人力、女使与一般雇佣劳动者仍有一定的差别。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贱制度 因罪而籍没为官奴婢者,世代为奴,律比畜产,身份自不待言。从宋代文献记载来看,有关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样动辄将罪犯及家属大量没官。如记载没官为奴婢资料较详细的北宋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关史料也是屈指可数。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的兵变被平定后,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这是宋代文献中惟一可见的一次大规模将犯人家属没为奴婢的记载。由于文献记载不多见的缘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溃了的结论。然而少见并不等于没有。事实是,在北宋,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这个阶层是存在的,只是这部分奴婢并未构成宋代奴婢的主体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说法的身份,我以为最主要的依据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记载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既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又集中体现了当时的物质关系。新近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为我们研究北宋奴婢的构成和身份变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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