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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更减省,不知却令何人出钱给吏禄?”[7]另一方面是主管官员执行过当的结果。熙宁六年(1073),御史盛陶即言:“昨吴安持请民输钱免行,都提举市易吕嘉问被诏与府司官详定利害,而嘉问过为苛察,牢取微利,虽稍排定所费之外掊敛过多。乞应免行钱更加均定,惟给行人常费之外,其余中下户并与蠲放。”[8]免行役法既然在某种程度上被当成了赚钱增收的门路,也就必然使减轻百姓负担的改革效果打了折扣。
王安石虽强调实施免行役法要根据自愿原则,“免行人户问其情愿,即令出钱;若不愿,即令依旧供行。”[9]但既然如王居卿所言免行役钱的征收有定额,且“每岁额外常有增羡”,则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强制性的问题。因为实行定额管理并将定额之完成状况与官吏的赏罚黜陟挂钩,乃宋朝财政管理制度之常规。在这样的政绩评价机制和激励督责机制之下,官吏们为邀赏避罚,挥舞起强制性的大棒也就成了极其正常的“理性选择”。因此,免行役法实施过程中即使不存在强迫原先不属于行户的小商稗贩亦皆缴纳免行钱的问题,[10]王居卿所言对贫困行户“催理科较,或至禁锢”的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此种弊政,与行役、科买并无本质区别。
免行役法减轻行户负担的改革不彻底,为嗣后的征钱增负埋下了伏笔。随着后来新法的变质,市易务的政府购买职能相继沦丧,专事经商赚钱、放贷牟利。北宋末南宋初,出现了行户既纳免行钱又要负担行役“祗应”科买等问题,使免行钱实际变成了一种额外杂税。此类现象典型反映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政策以减负始、以增负终之流弊。
第二,市易务的赢利性职能与政府购买的非赢利性职能存在矛盾。
如果说,市易务的主营业务总体上包括买卖赢利、放贷取息、政府购买三大部分,那么经营商业和借贷业以赚钱牟利终究是它的首要任务。既如此,政府购买的非赢利性,便难免会与市易务的商业性经营构成一定矛盾。市易务过分追求降低采购成本的财政性动机,也难免与减轻百姓负担的社会政治目标以及有效保障政府消费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距离。这两点,在市易务参与河北沿边军需粮草购买时有集中暴露。
市易务在河北籴买的责任十分明确,就是以定州作为补给重点,协助河北籴便司做好沿边军需供应,[11]如前引王安石的设想是如果市易务俵籴充足,籴便司甚至可以“权住入中”。但市易务为了避免沿边一带的籴买活动过于集中而价格上涨,竟要求采取内地籴买与赋税支移相结合的办法。熙宁八年(1075)初,市易司言:“被旨籴定州军储,数多,谷价以故增长,乞移大名、澶州、辅郡夏秋苗税往彼,以便搬辇。”中书省计算与河北接壤的州县税数,可得十余万石,于是“诏诸路近河北州县,令民输税于河北,以足定州军储,其借过税数,令市易司于本路籴还。”[12]这种情况表明,市易务为了避免价高而少花钱,竟然在中书支持下不惜动用落后的赋税支移政策。它在河北以外地区的籴买活动如果只是补赋税支移之数,不是多此一举,就是可以趁机增加政府收入,对商品经济发展无多大意义。市易务在河北地区的粮草购买,也多是在远离定州沿边的内地,“自来所计置粮谷并散在缘边及近里州县,……然各去定、瀛州远,难运入新仓。”[13]这无非也是为了省钱省事。
     第三,市易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科买之弊。
     科买之弊本是市易法改革政府购买制度的对象,但就在市易法推行之际,科买在一些地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元丰五年(1082)三月,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奏:“陛下所立新法,本以为民。……为民有积货之不售,故设市易,皆良法也。行之数年,天下讼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自改法来,变圆融为和市。有司不为陛下惜,乃轻为价,上督责则下疾驱,为县令者乃一科买于民。昔臣过淮南,淮南之民科黄河夫,夫钱十千,上户有及六十夫者。湖南买弩桩,官估二十,百姓为费二千,户有及二十条者。近江西买军须衲袄,官估八百,实费三千,其它翎毛竹箭无不数倍。夫县官缓急资于民,民出其余助公上,理固然也。然民已出役钱,又不免于科配,是谓百色配买,贱价伤民。”[14]
刘谊所说的“圆融”,乃宋人习语,按李焘解释:“凡公家之费有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其习弊所从来久。”[15]可知所谓“圆融”纯系与科买相同的税外苛敛。实行市易法之后,“变圆融为和市”,但由于官府操纵价格,上下督责,实际的运作方式仍然不免归于科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神宗对刘谊奏报的问题非但不予重视,反而御批斥责他“张皇上书,惟举一二偏僻不齐之事,意欲概坏大法,公肆诞谩,上惑朝廷,外揺众听”,将之勒停罢官。[16]这表明,到了元丰年间,随着变法的转向,[17]市易法针对政府购买制度改革的积极绩效也在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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