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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而其局限性愈增。
不过,尽管市易法对政府购买制度的改革存在一些问题,并招致了若干批评,但总体来看,这方面的改革无论是暴露出的缺陷还是引起的争议,都远比市易法的另外两项重要内容官营商业和借贷业为少。新旧两党围绕市易法的激烈斗争,始终是以官营商业和借贷业为焦点展开的,政府购买制度方面的问题并不处在斗争旋涡的中心。而对于改革政府购买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使旧党中人也不否认。如彭汝砺就说:“市易之法非不善也,诚使如诏书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者,以其价买之,虽举天下为之可也,而其利亦无穷。且如江东,今年夏旱,米斗三百,银每两不至千;浙东西今年丝每斤不至四百。民在穷乏,方无所售,使有司因此时取之以待公家之乏,利实在民,而公家亦与焉。”[18]
     正由于政府购买是政府消费方式在商品经济发展下的必然变革,而市易法的改革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实效,在市易法遭到废止之后,一些人面对愈益肆虐的科买之弊,每每主张恢复市易法。典型者如宋徽宗时,“自崇宁行盐钞法,和买民帛率不得偿,虽朝廷令借封桩钱,而钱特空名。”江西转运使张根提出了三项改革建议,其中之一就是实行市易法,并说“市易取净利以役商贾,虽名非正,然与敷和买而不售其直什一而使之倍输额外无名无数之敛有间矣。”[19]




[1] 《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戊辰注。
[2] 《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
[3]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
[4] 郑侠:《西塘集》卷1《免行钱事》。
[5]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辛酉。
[6] 《长编》卷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7]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己未。
[8] 《长编》卷248熙宁六年十二月甲戌。
[9]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
[10] 郑侠和时任参知政事的冯京等人都曾说有强迫原本不属于行户的小商稗贩缴纳免行钱之事。如郑侠说:免行役法“才立法,随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西塘集》卷1《免行钱事》)。郑侠还在致王安石的信中说:“今者令细民并相纠告,不以旧曾系行籍,但持一物而卖于市者,莫不出免行钱,至于麻鞋头发茶坊小铺,皆朝夕营营以急升米束柴而不赡者,今无不勒出钱以为免行,则彼旧非在行,何免之有?何以为宽民之力哉!”(《西塘集》卷6《上王荆公书》)但漆侠先生认为这是冯京串通郑侠“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见《王安市变法(增订本)》第195-196页)。兹姑从漆先生之说。
[11] 关于河北籴便司的职掌等,请参阅李晓《北宋的河北籴便司》,《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2] 《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庚戌。
[13] 《长编》卷338元丰六年八月庚子。
[14]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15]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乙巳。
[16]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17] 参见漆侠先生《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207-216页。
[18] 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69。
[19] 汪藻:《浮溪集》卷24《朝散大夫直龙图阁张公(根)行状》。

五、结语
 
综上所述,市易法的内容并不限于兴办官营商业和借贷业,还包括对政府购买制度的改革;市易务也不仅是官办的商业和借贷业机构,还属于重要的政府购买机构。市易法改革政府购买制度的目标是“省公私烦费”,节约财政开支,减轻百姓负担;市易务实施改革的手段主要是推行承包制,具体做法是从三司等机构承揽政府购买业务,再转包给商人;整个改革活动分三个步骤展开:先承包诸路上供物资的购买,再与免行役法相配套承包京师的购买,最后扩大到参与承包沿边军需粮草等物资的购买。
政府购买在宋朝的发展,是封建国家消费物资供应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它使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更多地与商品货币经济相结合,使政府这个社会上庞大的消费主体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市场运作主体。这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过来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市易法针对科买之弊开展改革,市易务承担了部分政府购买职能并大规模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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