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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朱家源、王曾瑜:《宋朝的和籴粮草》,《文史》第24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
[25] 魏泰:《东轩笔录》卷8。
[26]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1。
[27] 关于李参预籴,《长编》卷174皇祐五年四月庚午载:陕西“戍兵多而食苦不足,(转运使李)参视民阙乏,时令自隐度谷麦之入,预贷以官钱,谷麦熟则偿,谓之青苗钱。数年,兵食常有余。其后青苗钱盖取诸此。”关于俵籴始于熙宁的说法,《文献通考》卷21《市籴二》云:“熙、丰而后,始有结籴、寄籴、俵籴、均籴、博籴、兑籴、括籴等名,何其多也。”《宋史》卷175《食货志》云:“自熙宁以来,和籴、入中之外,又有坐仓、博籴、结籴、俵籴、兑籴、寄籴、括籴、劝籴、均籴等名。”别的姑且不论,单就俵籴而言,后两种说法显然有误。
[28] 《长编》卷265熙宁八年六月戊申。
[29] 《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辛卯。
[30] 《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乙巳。
[31] 《宋史》卷175《食货志》。
[32] 《宋史》卷175《食货志》。
[33] 《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甲申。
[34]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7;《长编》卷248熙宁六年十二月丙子。
[35] 《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
[36] 《长编》卷272熙宁九年正月乙亥。
[37]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25。

四、市易法执行中的问题
 
实际执行中,王安石的诸项新法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变味走样的问题,市易法针对政府购买制度的改革也不例外。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免行役法减轻行户负担的改革不彻底。
    免行役法是根据“诸行利入厚薄”和行户的户等高低这两个条件,确定各类行户缴纳免役钱的数量标准。如肉行是将本行屠户分为中户和下户两类,其中,中户13户共出钱四百贯,每户二贯七十文;下户13户共出钱二百贯,每户一贯二百九十文。[1]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照顾到了不同行业之间的赢利状况,又考虑到了诸行内部各行户之间的贫富差别,不能说不合理。但对众多本小力微的贫困行户而言,免行役钱的负担依然不轻。
免行役法出台伊始,宋神宗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例如他虽然肯定市易务向果子行的行户发包干鲜果品供应的改革效果,却认为不该收取预付货款的利息:“买得果实,诚比旧极佳,行人亦极便。但行人皆贫弊,宜与除放息钱。”[2]还曾“批问王安石:取免行钱太重,人情咨怨,至出不逊之言,卿还闻否?”[3]与王安石有过师徒之谊的郑侠也批评了这个问题,认为免行役法“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取足用,无冀其余,则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者之幸,贫者之不幸。”[4]由于征收免行役钱较重,熙宁七年(1074)甚至出现了有的行户“乞不纳钱,依旧祗应”的现象。[5]但在免行役法实施过程中,除了熙宁七年(1074)四月临时减免在京行户的免行钱一万贯之外,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元丰三年(1080)九月,提举都市易司王居卿全面分析了贫困行户负担沉重的问题,指出:
    免行所月纳或季纳见钱,官为雇人代役使,此朝廷立法之意,欲以宽
恤下民也。然有其名而无其实。盖建法之始,失以贫富为较,但以其人作
业为等纳钱,轻重不一,虽贫者至轻而日不自给,何暇输官?催理科较,
或至禁锢,诚可矜恻。臣窃详元定免行租额钱三万四千八百余缗,每岁额
外常有增羡。今且以杂贩破铁、小贩绳索等贫下行人共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月纳自一百以下至三文二文,计岁纳钱四千三百余缗,其所出至微,犹常
不足,故贫者私不足以养,公不足以输。
他建议用每年额外增收的免行役钱填补旧额,“其贫下户并与除放。庶几小民实免行役,均被朝廷之恩。”此议获准。[6]
按照王居卿的统计,以“杂贩破铁、小贩绳索”为业而又缴纳免行役钱的“贫下行户”共有8654人,每年纳钱四千三百余贯,若按七十七文为陌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过三百八十文,甚至有每月仅纳二三文者。涉及行户如此之多,纳钱又如此零碎,即使单从政府管理成本的角度看也未必是划算的,更不要说它在政治上的负面影响了。
贫困行户的免行役钱之所以长期不能蠲减,一方面与王安石的态度有直接关系,他认为改革之后,“下户已自减省不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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