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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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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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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版;宫澤知之先生《宋代中国の国家と経済》第1部第3章《宋代の工商業者の組織化》;魏天安先生《宋代行会制度史》第2章、第5章,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第8章。 [2] 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 [3] 高承:《事物纪原》卷7《库务职局部》。 [4] 《长编》卷20太平兴国四年十二月。 [5] 《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三月辛未。 [6] 《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5。 [7] 《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3。又见《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50、《宋史》卷165《职官志》,文字互有差异。 [8] 《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0、食货55之15。 [9] 《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41。 [10] 《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1;《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乙丑。 [11] 《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三月辛未。 [12] 《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39。 [13]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4。 [14]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6。 [15] 皆见《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1至42。 [16] 《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三月辛未。 [17] 《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 [18]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6。 [19] 《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辛卯。 [20] 《长编》卷242熙宁六年正月己酉。 [21] 《长编》卷239熙宁五年十月丁亥;《宋会要辑稿》食货38之1。 [22] 《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丙申。 [23] 《长编》卷354元丰八年四月辛未注。 [24] 《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 三、市易务承包沿边军需粮草等物资的购买 熙宁七年(1074)以后,随着一些重点商业城市陆续设置了市易司,市易务的购买活动扩大到了京师以外的地区。其中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参与沿边军需粮草等物资的购买。 熙宁七年(1074)十月,“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1]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令借给二百万缗。[2]此乃市易司参与沿边籴买之始。资料显示,市易务主要活跃于陕西、河北,这是与军队分布和军需补给形势相适应的。 市易务在参与陕西、河北等地军需物资购买的过程中,采取了“结买”、“结籴”、“俵籴”、便籴[3]、现钱和籴等多种方式,反映了其购买手段的多样性。市易务多数时候是按照中央指令实施购买,有时像商人一样应有关部门的招募而参与入中。前者如熙宁七年(1074)七月,宋神宗御批:“河北修创楼橹守具,及军器合用物料,可速相度差官往出产路刬刷计置,或令市易务募商人结买。”[4]熙宁八年(1075)九月,“诏大名府、定、澶州各具马二万匹一等刍豆封桩。大名府令司农寺,澶州令都提举市易司计置,并限二年足。”[5]后者如熙宁九年(1076)二月,“诏永兴等路提点刑狱刘定、提举常平等事马域,除本路经费钱外,并辇置近边州军,召商人及市易司于熙、河二州入中粮草。”[6] 在市易务的多种购买方式中,“结买”、“结籴”和“俵籴”颇为引人注目,以往的研究不太充分且多歧异,[7]兹略加考析。 先说“结买”和“结籴”。在这里,“结”字是个关键词,对它大致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在宋朝经济生活中,“结”字常有订立某种契约关系的含义。如市易法的内容中有一项“结保赊请”,[8]大致是订立担保契约关系,作为赊销官有商品或赊贷官有资金的前提条件。又如熙宁八年(1075)九月,杭州助教孙麟“乞借市易务钱五七万缗买紬绢,比杭州结钱民间预买可增十万余匹……。”[9]后一句话显然是指预买紬绢制度。官府预付购买紬绢的钱款时,为了防止有人虚报冒领,要求必须订立担保契约,还专门制定了规范的“保状”文本式样,[10]大概因此就习称预付钱款为“结钱”了。 第二种可能是“结”字为“结揽”的省略语,因此所谓“结买”、“结籴”,也就是“结揽买(或籴)”之义。宋朝其实就有“结揽和买”或“结揽籴买”的固定搭配。前者如元丰六年(1083)正月,“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司言:‘被诏买修京城楠、桑、檀木等,欲依河防例,于民间等第科配。’上批:‘只令于出产处采买及置场募人结揽和买,不得配扰’。”[11]后者如绍兴元年(1131),发运副使宋煇“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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