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
|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
|
|
。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为官吏赏罚。”[32]就完全蜕变成了科籴。在这方面,本文完全赞同朱家源、王曾瑜先生的结论。 市易务在河北的籴买粮草业务停止于元丰二年(1079)初,“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计置。”[33]总起来看,市易务在河北的籴买活动不如在陕西的作用大。元祐以降,市易务几度被撤销,它承包上供物资购买、承包沿边军需物资购买等业务自然也随之停止。市易务恢复经营后,这些业务是否也恢复,史无明文。 市易务除了参与购买活动之外,还时常根据中央指令负责为有关机构提供购买资金。如熙宁六年(1073)十二月,“给度僧牒二千,付都提举市易司,募人入钱为秦凤路转运司籴本。”[34]熙宁八年(1075)十一月,“诏都提举市易司钱见在熙河路者,并充本路军需,仍具数以闻。”[35]这些资金有的来自于市易务的经营性盈利,如熙宁九年(1076)正月,“诏:向者是熙河每岁籴军粮二十二万石、马料一十万石,买草八十万束,以本路市易、茶盐场息钱、并酒税课利充籴本。”[36]有的是代转中央拨款,如熙宁九年(1076)十一月二十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市易司所用本钱中,有“于内藏库借拨到五百万贯作本,内五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斗封桩外”,已归还三百五十万。[37]市易务拨给河北五十万贯,等于把借贷关系也转移给了河北,因而就不必再由市易务归还。
[1] 熙宁初年王韶开西边后,宋朝新设了熙河路,北方一度为四个路,即河北、河东、陕西、熙河,后熙河路并入陕西。 [2] 《长编》卷257熙宁七年十月庚寅;《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22。 [3] 关于“便籴”,参见日野开三郎《宋代の便糴に就いて》,《東洋学報》第23卷第1号,1935年;森利住直《北宋初期の便糴に就いて》,《史渊》第3卷,1931年;袁一堂《宋代便籴“三说法”考略》,《文史》第45辑,中华书局,1998年版;李晓《北宋便籴制度的营运机理》,《漆侠先生纪念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宋会要辑稿》食货38之2。 [5] 《长编》卷268熙宁八年九月壬戌。 [6] 《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癸卯。 [7] 关于“结籴”、“俵籴”等,迄今惟见朱家源、王曾瑜先生《宋朝的和籴粮草》(载《文史》第24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一文作过专论。然朱、王先生认为“结籴一词颇为费解”,“当时粮草有结籴,其他物品有结买,应是商人五人以上结成一保,用金银、田地房产等契书作抵押,向市易司赊贷本钱,贩运粮草或其他物品。”则结籴或结买似乎是商人向市易司申请商业贷款,对此结论,本文不敢苟同。 [8]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28。 [9] 《宋会要辑稿》食货38之2。 [10] 《庆元条法事类》卷48《预买绸绢》;并参见王曾瑜先生《宋朝的和买与折帛钱》,《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 [11] 《长编》卷332元丰六年正月癸卯。 [12] 《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14。 [13] 参见李晓《北宋时期陕西折博务的政府购买职能》,《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李晓《北宋的河北籴便司》,《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4] 《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 [15] 《长编》卷272熙宁九年正月乙亥。 [16] 《长编》卷278熙宁九年十月辛亥,“诏提举成都府路茶场刘佐、提举熙河市易司汲逢,各减磨勘二年;大理寺丞沈百之等三人,各指射差遣一次。并赏熙河入中粮草、及计置河北澶定州斛斗、收息钱及格也。” [17] 《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己酉。 [18] 《长编》卷274熙宁九年四月戊子。 [19] 《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乙未。 [20] 《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7。 [21] 参见李晓《宋朝制定政府购买预算的依据》,《文史哲》2004年第1期。 [22] 《长编》卷299元丰二年七月丁亥。 [23] 《长编》卷280熙宁十年正月癸午。 [24]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