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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见钱。”[15]“诏杂买务,自今凡宫禁所市物,皆给实直,其非所阙者,毋得市。”[16]诸如此类的诏令不胜枚举,无非说明积弊甚深而已。
京师乃宫禁、朝廷之所在,拥有庞大的政府消费需求,也集中了强大的支付能力。但杂买务等机构把持的政府购买不仅没有对商业繁荣产生多少正面影响,反而成为商人行户的沉重负担:
    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
上。凡诸行陪纳猥多,而赍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
以故失职。[17]
于是,“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18]其根源就在于杂买务等利用“行役”制度巧取豪夺。
市易务设立后,朝廷有关机构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先是熙宁五年(1072)七月,市易务与在京榷货务联署,前者称市易东务上界,后者称市易西务下界,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买务也与市易务合并。[19]半年后的熙宁六年(1073)正月,这些机构又都隶属于都大提举诸司库务。[20]
王安石之所以将市易务与杂买务、诸司库务司等机构联成一体,其用意不仅要与市易务担负的政府购买职能相适应,也为了进一步扩大市易务的权限,推广承包制,为从制度上革除京师政府购买中强买勒索的沉疴创造条件。史载:
        (王)安石又欲令诸司库务系市易务,行人买纳上供物处,令提举市
易司管辖。上(宋神宗)曰:“如此,必致人言,以为所买物不良。”安石
曰:“不如此,则库务公人利于诸路科纳,必非理邀索拣退,行人无由肯揽。”
上曰:“今行人扑买上供物亦易尔。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比官
买减半价。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纷纷如此,岂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
耶?”[21]
诸司库务虽不直接“下行”购物,但在接受行户交货时有“非理邀索拣退”之弊,妨碍行户承包,故王安石也主张与市易务合并,“行人买纳上供物处,令提举市易司管辖”。尽管宋神宗有某些不同看法,最终还是批准了王安石的意见。
市易务与杂买务、诸司库务等机构的合并整顿完成之后,王安石随即针对“行役”制度进行了改革。熙宁六年(1073)八月,由市易务主持、开封府参与,专门设立“详定行户利害所”,制定了“免行条贯”:
    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行户祗应;自今禁中卖买并
下杂卖场、杂买务;仍置市司,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
取办焉。[22]
是为免行役法。大体上根据诸行业利入之厚薄,把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月或按季征收免行钱。行户“等第纳钱,免充行役”;官府购物则由市易务招商承包,不能再向交纳免行钱的行户科配,“以钱募人供市,而官司禁不得市于民,民得不扰。”[23]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免行役法的实施,京师的政府购买制度不但在市易务主持下推行了承包制,而且根据许多参与承包供货的行户本小利微的具体实际,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承包办法。如市易务向汴京果子行的行户发包干鲜果品、蜜饯等物的供应,行户“自投状乞借官钱出息,行仓法供纳官果实”,不令“抵当”,亦即不必财产抵押,而是预先给付货款,令其定期向官府供纳果品,同时市易务每天向他们征收预付款的利息。其所以如此,据王安石解释是果子行的行户“皆贫民,无抵当,故本务差人逐日收受合纳官钱”。宫廷和官府所用果品,以往是果子行户轮流供应,杂买务等机构接收时,不仅常拖欠货款,且敲诈勒索,“从来诸司皆取赂于果子行人。”市易务承包果品供应,再转包给行户,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自立法已来,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行人比旧官司兼并所费十减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实供应。”[24]
如同乡村实行免役法是以募佣制取代劳役制一样,城市实行免行役法也是旨在商业领域缩小劳役制,以便从根本上革除杂买务等机构的巧取豪夺之弊,减轻行户负担。这项改革显然是与市易务承担政府购买职能并推广承包制相辅相成、配套进行的,亦即如果没有市易务的承包制经营,政府消费物资的购买供应就会受到影响,针对“行役”制度的改革也就难以落到实处。以往的一些研究由于没有给予市易务的政府购买职能以应有的地位,也就没有注意到市易务主持下的政府购买承包制与免行役法的内在联系。




[1] 参见日野开三郎先生《唐宋時代における商人組合“行”に就いての再検討》(收入《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学論集》第7卷,三一書房,1983年版);王曾瑜先生《宋朝的科配》,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宋朝的坊郭户》,载《宋辽金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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