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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乞令有力之家结揽籴米,据数第赏。”“诏令宋煇将价直低小去处,量行增添,召人结揽收籴。”[12]
上面的两种可能,不管哪一种,“结买”(在承包购买粮草的场合称为“结籴”)都与前引宋神宗所言“今行人扑买上供物亦易尔,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中的“扑买”、“揽买”意思一样,都属于承包政府购买事务。这样,“结买”和“结籴”也就理所当然地具有了与前面所谈的市易务承包上供物资购买相同的特点。
承包粮草等沿边军需物资购买的机构不止市易务,[13]承包也不是市易务的唯一采购办法,但市易务承包的购买量不少。如熙宁八年(1075)十一月,“都提举市易司言:昨遣刘佐体量川茶,因便结籴熙河路军储,得谷七万余石。诏运致给本路。”[14]按熙宁八九年间,“熙河每岁籴军粮二十二万石”,[15]则市易务承包者占了当地籴买总量的1/3左右。当地市易务长官还因籴粮多而获奖赏。[16]
正由于“结籴”需要预付货款并规定交货期限,因而执行中难免遇到承包者接受了货款却逾期不交货的问题。熙宁八年(1075)十二月,“商人王震等言熙河路入中刍粮,多是闲官举人及四方浮浪之人结籴,有经年方输到,或以物折纳,类皆伍次轻弱,久之不能结绝。”朝廷诏令措置熙河路财利孙迥“根究以闻”。[17]结果查出熙河路总管王君万等三十二人“拖欠熙、河两州结籴十四万六百三十余缗、银三百余两”;[18]“持服人”胡渊等赊贷官盐钞,“用结籴为名,贾贩拖欠”;[19]知熙州高遵裕等“借请结籴边储钱违法回易”[20]等事。
宋政府用于承包购买的预付货款不可能无总量限制。[21]大批资金被有权有势的官吏等人借承包之名占用从事商业经营,以致长期拖欠不能交货,不仅挤占了商人的承包机会,妨碍了其正当权益,引起王震等商人不满,也影响了政府消费物资的正常供应。因此宋廷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厉惩处。其做法一是采取行政手段对王君万、高遵裕等干系官吏黜责有差,甚至“尽籍(王)君万家产以偿所贷结籴钱,犹欠官本万余缗。君万愤甚,不一岁遂死。”[22]二是采取经济手段,向逾期不交货者征收利息。如熙宁十年(1077)正月,“诏祁、定州民欠市易、水利、淤田司结籴粮,可止依常平法出息二分纳钱。”[23]可见因承包者成分复杂,拖欠交货乃常有之事,恐怕不能因为出现了拖欠,就简单地得出“结籴制逐渐由商人自愿结籴演变成抑配民间结籴”[24]的结论。
     再看“俵籴”。“俵”字的含义比较简单,通常是分发、散发的意思。在宋朝,官府向民众分发资金、物品,常用“俵”字,并且常用于预付货款。如宋太祖时,“朝廷出度支使钱俵民间,预买箭杆、雕翎、弓弩之材。”[25]预买紬绢的预付款也称“俵”,如宋徽宗的一道诏令说:“和预买绸绢丝绵布,其见钱或盐合于每年正月十五日以前支俵尽绝。近以漕司阙用,多致支俵过时,遂使务农之际,无所给助,不免以厚利举借。”[26]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所谓“俵籴”就是预付货款的籴买。假若这个判断不错,那么“俵籴”至少始于被视为青苗法起源的李参在陕西实行的预籴军粮制度,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始于熙宁。[27]
市易务的“俵籴”主要行于河北。熙宁八年(1075)六月,中书建议:
     近诏运米百万石往澶州、北京,计道路糜费不少,请岁给米[末]盐钱
钞、在京粳米总六十万贯石,付都提举市易司贸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给
钱物,至收成时,令于澶州、北京及缘边州军入米粟麦封桩。候有备,遇
物价贵,听籴便司权住入中,借兑支用,须岁丰补还。其市易司所籴, 如
价高,令以渐计置。
此议获准。王安石称之为“俵籴”,认为它不仅可以减省漕运之费,“又可榷[权?]河北入中价。”并说开封“府界淤田岁须增出数百万石,民食有限,物价须岁加贱,俵籴转之河北,非惟实边,亦免伤农。”[28]但此时“俵籴”似只行于河北。熙宁九年(1076)二月,“市易司言:昨被旨,本司以末盐钞钱贷河北耕人,至秋成日偿以米粟,积为军储。今乞差官于定州受敌州军支纳。”[29]“诏市易司河北路籴谷贮州仓,如数多,即分于祁、保、永宁、安肃、广信军别贮之。”[30]
     从预付货款以及买卖双方由此结成的责任关系来看,“结籴”和“俵籴”并无本质区别。若说有所不同,可能表现为“结籴”的交易对象多是商人,需要“招商”或“募商”,因而多半是自愿性的,在熙河等地“结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31]更证明了其自愿性;而“俵籴”的对象主要是“耕人”,实践中容易出现预买紬绢那样的强制性。宋徽宗崇宁年间,“蔡京令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边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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