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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合并,配套实行免行役法
 
随着变法运动的深入,市易务承包诸路上供物资购买的同时,对于官府在京师的购买制度的改革也提上了日程。其方式一是将市易务与杂买务等机构合并,二是与免行役法的实行相配套,进一步推广承包制。
王安石变法之前,宋朝政府在京师等城市的物资采购是与“行役”制度相结合的。如同乡村主户必须对封建国家负担职役、差役一样,宋朝的城市工商业者(时称“行户”或“行人”)也必须负担劳役,谓之“行役”,其主要内容一是按要求供应官府购买的物资,二是评估市场物价(谓之“时估”),三是鉴定官府买卖物资的质量价值。[1]官府向行户派购物品,谓之“下行”,并不是平均分配给全体行户,而是根据各行之利入厚薄和“行人等第”即应役行户户等之高下进行摊派。各行会之行户轮流应役,大抵每旬一轮,谓之“当旬”。宋政府征派行役的目的不是无偿占有商人行户的财物,而是为了及时保质保量地得到要采购的物品,因而官府向应役的行户购买物品按规定都是要付钱的。这种建立在行役制度基础上的政府购买,其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性质上亦属于科买,故有的记载谓之“科索”。[2]北宋前期,京师的政府购买机构主要是杂买务。
杂买务的前身市买司,渊源于唐朝的宫市,[3]说明市买司是专管采购宫廷消费物资的机构。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十二月,改市买司为杂买务。[4]据说,这次变革的背景是因为市买司重演唐朝宫市的强买强卖之弊。《宋史》卷470《赵赞传》载:“会市物吏因缘为奸,列肆屡谒开封诉之,乃置杂买务,使(郑)昌嗣监之。”
杂买务取代市买司不单纯是改变名称,其隶属关系和职责内容都有很大调整。后来的宋仁宗说:“国朝监唐世宫市之患,特置此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且防扰人。”[5]其机构设置是“以京朝官及三班内侍三人监,有库子、秤子、外催。”[6]证明原来的市买司可能是宦官官署,而杂买务属于政府机关。
杂买务的职责已不限于宫廷购物,还负责驻京各政府机关的物资采购。“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待供纳。”[7]这在它设立伊始就已确定。太平兴国八年(983)四月,“诏内外诸司库务及内东门诸处造作,如官库内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应要物,委三司职官常预计度,若急须物色官库内无,即于出产处收市;若不及,即从三司下杂买务收买。即不得直下行铺。如违,许诸色人陈告,监官劾罪严断。”[8]
诸司库务后来的全称是“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凡京城诸司、库、务、场、院、坊、作皆是它的下属单位,数量有时为七十余处,有时多达一百三十余所。[9]管辖除粮食、草料以外的所有官物的收纳、保管、储藏等事务。这样,凡是在京各政府机构及宫廷急需、而库存中没有的物资,都由三司下达任务给杂买务,由杂买务向京城的商人行户购买。禁止诸司库务和内东门司直接与行户交易。根据上引太平兴国八年的诏令,杂买务堪称在京的除粮草以外所有政府购买事务的主管部门。
杂买务还拥有特别安排的日常购买经费,由于按规定它所购买的皆是急需物资,因而其经费数量也不受预算限制。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有人言“杂买务与内东门司出纳,因缘为奸”。宋真宗说:“此二司屡曾制置,常给钱五百万于本司以备支遣,不欲稽滞价直也。先帝时常以钱百万,命宋守恭检校,凡宫中市物,令即时面给其直,用讫复增,常满其数。”[10]这种情况,在众多的政府购买机构中是非常特殊的。
杂买务所采购的并不限于急需且官库内缺少的物资。宋仁宗就说杂买务“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11]事实上杂买务被安排了不少经常性的购买任务。如胡桃六十万至八十万颗,“旧系陕西,熙宁四年朝旨在京收买,自后逐月据翰林司计度所要数,下杂买务收买。”石榴五万颗,“旧系河阳,熙宁二年朝旨在京收买,自后逐月据翰林司计度所要数,下杂买务收买。”[12]
将所有购买事务集中于杂买务,并给予充足的购买经费,剥夺过去由宦官操纵的宫廷购物之权,将宫廷的消费物资购买变成了政府的一项职能,以抑制曾经肆虐无忌的宫市之弊。这大概是设立杂买务的出发点。但在此后的实践中,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显然没有很好地实现。因为杂买务本身就严重存在强买强卖、购物不付钱等弊端,关于这方面的诏令连篇累牍。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九月,“帝曰:杂买务累曾制置,贵在不扰于人,尚闻有笤帚微物,有司以茶准折其价,可令丁谓规画,以钱给之。”[13]白居易笔下的宫市之弊就是“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杂买务不给现钱而用茶折价,其性质与此完全相同。在皇帝过问之后,以茶折价的问题依然存在。大中祥符五年(1012),“诏杂买场市物,并令给钱,以便民。先是,收市应用之物,尚有折支茶,小民难于分给,故有是命。”[14]至于“诏杂买务要有买卖,画时支给价钱,不得邀滞”。“诏杂买务市物,并须支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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