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欧洲历史格局变迁和欧盟
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
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
取士:科举制度的观念基
西汉宰相制度变化的原因
关于禅让制度的一些看法
“制度中人”与制度的较
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
近代中国政治变迁中的权
最新热门    
 
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青苗与免役法是北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本文从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出发,对其作了新的考察。认为青苗法只是封建国家的一项高利贷政策,它背离国家职能,弱化了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制度缺陷,除了给封建政府带来一时的财政收入外,无益于国计民生。免役法输钱免役,以募役替代差役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体现了赋役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积极作用与历史意义值得肯定。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 青苗法 免役法 制度缺陷 制度创新



北宋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最有影响的制度变革之一,由于变法环境与制度内涵的复杂性,以及时代之差异,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古今聚讼不一,分歧颇大。新中国建立后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前,以邓广铭与漆侠先生为代表,从抑兼并出发,全面肯定王安石变法;①改革开放之初,王曾瑜先生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②这两种观点的对立,除了学术上的分歧之外,更多地反映了时代差异所带来的史学研究价值取向的变迁。即邓广铭与漆侠先生的观点代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富国主张;王曾瑜先生的观点体现了改革开放以后的富民思想。其实,富国与富民的分歧也是王安石变法中论争双方的矛盾焦点。如此评价,局限于阶级地位与剥削关系的争论,既难以跳出传统窠臼使研究工作有所突破,也容易忽视王安石变法在制度内涵、社会效应与历史作用上的差异,使事物的多样性与历史的复杂性很难在史学研究中得到充分体现,不利于分析与总结王安石变法的得失,以及正确评价其历史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
①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②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

遗憾的是,学术界并没有就王安石变法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回应上述学术观点。因而,有必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新的思路重新审视王安石变法。本文拟从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出发,通过对变法的核心内容即青苗法与免役法的具体分析,揭示它的内在矛盾与利弊得失,并把对变法的评价放到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分析框架与历史视野中进行阐述与定位。

一、制度缺陷:青苗法的实施及其流弊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积极推行新法。新法内容涉及到财经、武备、教学、科举等诸多方面,而以财经制度改革为主。从变法的制度沿革看,多为历史上已有所试行,如均输法,汉代桑弘羊,代刘晏已行之有效,王安石师其旧制而已;方田,宋代郭谘亦已试行;青苗法与免役法则颇见新意。因此,青苗法与免役法成了变法的矛盾焦点。

王安石于熙宁二年推出青苗法。据《宋史·神宗二》载:“三年春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其内容《宋史.王安石传》载:“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关于青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北宋韩琦说:“给青苗钱,须十户以上为一保,三等以下人为甲头。每产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已上户。更有余钱,坊郭户有物业抵当愿请钱者,五家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①从青苗法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来看,它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本贷放,因而,实际上是以青苗法取代传统的常平法与惠民仓。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并半年为限,取息二分。青苗法颁行后,朝野颇多议论,苏辙由大名府推官改任条例司检详文字,王安石以青苗法示之。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