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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有免行钱者,约京师百物诸行利人厚薄,皆令纳钱,与免行户祗应。”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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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
② 《司马光奏议》卷24《迩英对问河北灾变》。
③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多以政府直接经营的形式获取收入,而且获利丰厚。如青苗放贷取息,每年约得息钱300万贯。免役输钱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七记载,熙宁九年仅免役,助役钱计l 041万余贯硕匹两,支用648万余贯硕匹两。收支相抵,余额达392万余贯硕匹两,而且不包括增取的免役宽剩钱。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陛下以为税敛甚重,以臣所见,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此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泰。”’①尽管王安石认为民之贫穷是豪民兼并所致,而非国家税敛甚重之故。但是,以儒家“节用爱人”,“敛从其簿”,“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传统富民观来看,王安石的做法不免聚敛了。苏辙曾说:“自古为国,止于食租衣税,纵有不足,不过辅以茶盐酒税之征。未闻复用青苗放债取利,与民争锥刀之末,以富国强兵者也。”②这也就是司马光等人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原因以及所持的理由。

笔者认为,王安石的富国主张本无可厚非,但是,他的重开源轻节流的理财思想是有所欠缺的。毕竟,造成北宋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三冗之患,亦即财政支出不当。在这种状况下无视冗费的大量存在与支出的不断膨胀,而寄希望于从民间多敛取钱财,只会进一步加重广大人民的经济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并且导致经济衰落,财源枯竭。增加财政收入与富国强兵,最终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可见,开源节流尽管是老调,却是理财的不二法门。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可以对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不加区别。如青苗法与免役法的实施,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两者在制度内涵、社会影响与历史作用上是完全不同的。

本文之所以否定青苗法,是因为王安石以青苗法取代常平法、惠民仓,实质上是以政府高利贷取代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这虽然使朝廷获得一部分财政收入,然而,它使封建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难以济困助贫。加之,以高利贷剥夺城乡富户的经济利益,亦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无怪乎刘敛说:“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无称贷之患。而特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③的确,青苗法不但加重农民乃至富户的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且与国家的地位与职责并不相称。

至于以青苗法取息低于民间高利贷为由而肯定青苗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众所周知,政府与兼并之家的地位与职责是不同的,即使是封建社会封建政府它也必须考虑社会的稳定,承担起诸如赈灾、济困与平抑粮价之类的义务。史称:“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实。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析粟貯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④常平法,惠民仓具有抑兼并济贫弱的作用,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政府实行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的主要手段。王安石弃常平法、惠民仓而行青苗法可以说是既背弃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职责;又把政府降格为一个带有垄断地位的高利贷者。高利资本身就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民间高利贷作为一种商业性行为有它存在的经济基础。民间高利贷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而常常遭到政府的打击。王安石抑制兼并之家高利贷的想法并没有错,但是,以政府高利贷去取代民间高利贷只会助长民间高利贷,从而带来双重危害。陈舜俞说:“今朝廷以新法散常平为青苗,唯恐不尽,使仓库既空,饥馑荐至,则兼并之民,必乘此时有闲籴而贵粜者,未知州县将何法以制之?”⑤王岩叟亦说;“说者曰(散青苗)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⑥政府既然自己放高利贷,自然就难以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活动。而且,诚如陈舜俞等人所说,民间高利贷反而会乘机牟取暴利,使贫苦农民雪上加霜。加之,抑配与督索流行,涉及面宽而危害性大,它只会加剧社会矛盾,无益于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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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
② 《栾城集》卷40《三乞罢青苗状》。
③ 刘攽:《彭城集》卷27《与王介甫书》。
④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⑤ 《全宋文》卷1534陈舜俞:《奏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
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

论者或以王安石在鄞县时成功推行青苗钱,说明青苗法本身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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