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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清人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对青苗法的评价颇具代表性:“或曰青苗法善乎?曰未可以为不善也。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哉?曰公青苗法之行,始见于官鄞县时。贷谷出息,俾新陈相易,而其民便之。其后熙宁当国,所以当然行之不疑者。其法犹是昔年为令之法也,其心则犹是昔年欲利其民之心也。岂其至是导君于利,并有利于一己之私哉!……使青苗法行,诚为有利而无害,则第取二分之息何不可也。然而有必不可行者,以一县小而天下大也。以天下之大行之,则必有抑配之患与积压之患。”王安石在鄞县试行青苗钱与王安石执政后在全国推行青苗法不可同日而语,两者在贷放目的、对象与措施上均有所区别的。前者着眼点是助贫,贷谷收息只是济困助贫的一种措施,贷放对象是农民,其目的不是放钱取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没有采取抑配手段;后者是封建国家高利贷制度,贷放对象兼及工商,目的在于放钱取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且采取抑配手段,收取高息。切不可因其名同而误以为实也无异。

青苗法是挪用常平仓、惠民仓这些具有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性质与作用的钱谷作为高利贷本钱。在放贷取息的同时,又弱化乃至破坏了封建国家原本就薄弱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及其功能,这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与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显然,青苗法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所带来的弊病不是由实行范围大小的变化而引起的,也不是更换执法人员就能克服的。诚然,执法人员不忠于职守,官吏从中舞弊,会使矛盾加剧,这也是青苗法流弊丛生,遭人诟病的重要原因。但是,其弊端同样也是由制度缺陷所衍生的。因此,并不能由此反证青苗法本身没有问题。所以,青苗法这种封建政府高利贷不但制度本身不足取,而且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免役法则不同,尽管封建政府得到的收入比青苗法更多,不免带有聚敛的某些弊病。但是从总体上讲,免役法的实行有利于均平赋役,发展经济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免役法顺应经济发展与赋役制度变迁的历史要求,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的特点。中国古代力役制度的变革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借助输钱免役,亦即由差役改为募役,使农民逐步摆脱了劳役的束缚,使人身相对自由,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当然,这一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历经反复。然而,输钱免役毕竟反映了赋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发展的方向,对此,王安石免役法功不可没。后者,通过清代摊丁人地,亦即丁银摊人田亩征收,使贫苦农民免除了丁银负担。可以说,没有免役输钱,就无法摊丁人地,赋役合一与均平税负也难以最终实现。因而,肯定它,同样也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所述,王安石变法是利弊并存,既不能以抑兼并而一概肯定;亦不应以聚敛而全盘否定。同时,亦不宜以改革与保守论是非。就财经制度改革而言,王安石与司马光等人的分歧更多的是理财思想的不同,或富国与富民的论争。就其研究与得失评价而论,若以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为主线研究,既可以比较客观公允地为王安石变法定位;也能够从对制度变革的内涵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具体分析中评价它的利弊得失,从中总结出有益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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