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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利。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⑤司马光对青苗息钱可能有所夸大,但是青苗息钱之重则是不争的事实。所谓“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⑥。农民从政府那里借得二分息的青苗钱,虽能应一时之急,但其产出仍不足以还本付息。况且,以钱纳青苗之本息,又增加农户的额外负担。显然,青苗钱贷放的结果只会使农民陷入债务困境而不能自拔。韩维曾对神宗言:“近日畿内诸县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贷。旱灾之际,重罹此苦。”⑦可见一斑。

从制度设计上分析,不难发现青苗法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济困助贫。欧阳修说:“但见宫中放债,每钱一百分要二十分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⑧确实,青苗法除了把民间高利贷收入转化为国家高利贷收入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是不可能解决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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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泰:《东轩笔录》卷4。
② 《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③ 《王临川文集》卷82《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④ 《王临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⑤ 《司马光奏议》卷29《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

⑥ 晁说之:《嵩山文集》卷1《符三年应诏封事》。
⑦ 《全宋文》卷1067韩维12《乞益蜀除租税奏》。
⑧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奏议集》卷114《言青苗第一札子》:

众所周知,古今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是政府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职责是以政府赈灾、免赋、平抑粮价等形式来实施的。汉代创设常平仓,丰产则买,歉收则卖,平抑粮价;隋代设义仓,丰年征粮积储,荒年放赈济困,都曾起到很好的济困助贫作用。宋初在各地设常平仓与惠民仓,以调剂民食。虽然各地收效不一,但也体现了封建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王安石反其道而行之,将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挪作青苗本钱,放贷取息,常平仓与惠民仓因失去钱谷而无法发挥济困助贫的作用,因而使政府难以履行必要的社会救助职责。司马光对此深有感触:“国家每遇凶年,供军仓自不能足用,固无羡余以济饥民,所赖者止有常平钱谷耳。今一旦尽作青苗散之,向去若有丰年,将以何钱平籴?若有凶年,将乃何谷周赒赡乎?”①朝廷对此也有所认识,熙宁七年诏令扣留半数常平钱物备灾不许出放。同时,青苗法的实行还使政府蜕变为放贷取息的高利贷者。虽然,其名义利率要低于民间高利贷,由于政府具有更大的强制力,若执行不当其危害程度甚至比民间高利率更大。韩琦曰:“故自敕下以来,一路州县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上户不愿请领,只据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户愿请者支偯,则实难催纳,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②司马光亦说:“青苗出息,平民为之,尚能以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③贫苦农民若无力还贷,青苗钱就无法周转,难以为继;如果政府强制催纳,必酿成社会动乱。诚如苏辙所言,济困助贫,青苗法不如常平法。若弃常平法、惠民仓而用青苗法,乃扰民之举而非理财之道。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宋初常平法没有缺陷,而是从制度上加以比较,常平法的确比青苗法在济困助贫上更有实效。常平法自汉代耿寿昌创立以来,长行不衰;青苗法则昙花一现,可谓优劣自

其次,强制抑配不利于抑兼并。如果说,青苗法的本意在于济困助贫,防止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青苗钱的放贷对象就应以贫困农产为主,且不许抑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兼并之家原先就以高利贷盘剥贫苦农民,富有家资自然不需要贷钱,更不愿意偿付高息。王安石之所以将青苗钱抑配给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显然不是要济困助贫,而是要劫民户之富以济国家财政之贫。他曾对宋神宗说:“抑配青苗钱至小,利害亦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户偯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息,则一户所赔止三贯钱,因以广常储蓄以待百姓凶荒,则比之前代科百姓出米为义仓未为不善!况又不合抑配,有何所害,而上烦圣心过滤。”④由于贫苦农产无力还贷,青苗钱若放贷给贫苦农户,不但贷款风险大,收益更难以保证。反之,若将青苗钱抑配给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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