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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物业者,既无放贷风险,又可以分割其部分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韩琦说,“制置司云:‘言者以为坊郭人户既无青苗,不可贷借。本司令按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今若偯散农民有余,仍不许坊郭之人贷借,是令常平有滞积余藏,而坊郭之人独不被赈救乏绝之恩也。《周礼》设贷民之法,即无都邑鄙野之限。今新法乃约《周礼》太平已试之法,即非专用陕西青苗条贯也。’臣详制置司此说尤为不实。……此盖制置司以青苗为名,欲剩借钱与坊郭有物业之人,以望得利之多。”⑤可见王安石表面上不主张抑配,实际上默许对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进行抑配,并且获取可观的青苗息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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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光奏议》卷26《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② 《全宋文》卷846韩琦:《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奏》。
③ 《宋史》卷176《食货上四》。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8《青苗法上》。
⑤ 《全宋文》卷847韩琦:《又论罢青苗法》。

但是,这样做对抑兼并无好处。青苗钱是由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转化而来,将青苗钱抑配与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这不但挤占了原来用于平抑粮价以及实行社会救助的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功能弱化而使贫苦农民的处境更为艰难;且以高利贷的形式去强制剥夺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的经济利益,这与国家的地位与政府的职责是极不相称的,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亦是不规范不恰当的。苏轼曾说:“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年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欤?……且常平官钱,常患其少,若尽数收籴,则无借贷,若留充借贷,则所籴几何,乃知常平青苗,其势不能两立,坏彼成此,所丧愈多,亏官害民,虽悔何逮.”①连宋神宗也颇为疑惑,对王安石说:“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以这种方式去抑兼并,不仅不合情理,容易招致富户抗拒,而且背离国家职能,有损朝廷形象,诚如韩琦所说:“春夏放青苗钱与乡村坊郭人户,明取三分之利,每保须要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督促峻责逐县支偯,有伤国体。”②何况,对富户的剥夺还影响社会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其弊大于利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繁重是常见现象,禁榷制度与官营工商业政策也经常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与青苗法一样,多少带有聚敛的性质。然而,从财经制度建设上加以比较不难发现,赋役、禁榷与官营工商业等比较规范;而青苗法尤其是抑配,其制度不规范,手续繁复,在实施过程中不但难以操作,效率低下,还为封建官吏徇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青苗法的创立与实施并不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与财经制度建设所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苏辙曰:“熙宁之初,王安石、吕惠卿用事,首建青苗之法,其实放债取利,而妄引《周官泉府》之言,以文饰其事。”③韩琦说:“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臣谓王莽时官贷本万钱,岁终赢得万钱,只令纳一千。若所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为宽少。而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④的确,青苗法只是政府放贷取息的手段,是一种封建国家高利贷政策。因而,难以在实践中发挥抑兼并振贫弱的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为了增加收入,缓解国家财政困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难怪青苗法的实施遭到司马光等人的反对,在民间包括广大贫苦农民也不欢迎青苗法。陈舜俞说:“则是使吾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一岁常两输息钱,无有穷已。”⑤青苗法既加重百姓负担,实在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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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
② 《全宋文》卷s47韩琦:《又论罢青苗疏》.
③ 苏辙:《栾城集》卷39《再论青苗状》。
④ 《全宋文》卷847韩琦:《又论罢青苗疏》。
⑤ 《全宋文》卷1534陈舜俞:《奉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

二、制度创新:免役法的推行及其意义

王安石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免役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旧有差役的改革。差役在宋代称职役,史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差役分为四类,其中衙前、里正负担最重,应役者往往破产。宋代差役由民户按户等轮充,史载,“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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