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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司马光也反对免役法,并概括出五大害处:“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此其害一也。……今来一例出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此其害二也。……今召募四方浮良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脏。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此其害三也。……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不免卖庄田、牛具、桑拓,以求钱纳官。既家家各卖,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卖薪,杀牛以卖肉。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是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此其害四也。……聚敛之臣,犹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此其害五也。”司马光人品与学问堪称一流,但是在对待役法变革的问题上不免短识。他所称的害处与刘挚所言并无大的差别,没有看到免役法对均平赋役与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他所列举的差役法的优点如:“自古农民所有,不过谷帛与力,凡所以供公赋役,无出三者,皆取诸其身而无穷尽。”①恰恰是封建自然经济条件下力役制度束缚劳动者的人身自由,阻碍商品经济发展落后的一面。实质上,司马光反对免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要维护品官形势之家的既得利益。他曾坦陈:“其下户、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非所以宽之也。”③品官形势之家富有家资,在差役法下享有免役特权,这是典型的赋役不均。实行免役法后,理应分担役钱。若以此责难免役法为“赋敛愈重”,实在是不公正的。

诚然,实行免役法亦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意图,如征收免役宽剩钱,而且,也确实增加了下户的负担。当时有人上奏反对司马光罢废免役法时就承认,下户纳役钱与以钱交纳不免增加农民负担。他说:“大抵光所论事,亦多过当,唯是称‘下户无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拓而已。谷贱已自伤农,宫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此二事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④同时,难免会出现封建官吏的种种舞弊行为。但是,由此把免役法说成是聚敛而加以全盘否定,其理由亦难以成立。

相比之下,苏轼对役法改革的看法还比较客观一些,他虽然也维护品官形势之家的既得利益,指责王安石“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品官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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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
② 《司马光奏议》卷34《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
③ 《司马光奏议》卷32《乞罢免役状》。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
⑤ 《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

但是,对差役与免役的利弊还是有所认识的。他曾对司马光说:“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钱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相等,今以彼易此,民未必乐。……先帝本意,使民户率出钱,专力于农,虽有贪吏猾胥无所施其虐。坊场河渡,官自出卖,而以其钱雇募衙前,民不知有仓库纲运破家之祸,此万世之利也,决不可变。独有二弊:多取宽剩钱,以供他用实封;争买坊场河渡,以长不实之价。此乃王安石、吕惠卿之阴谋,非先帝之本意也。公若尽去二弊而不变其法,则民悦而事易成。”①其实,差役法何尝不是敛财之举;无非差役法是占有当役人户的劳动,而免役法是输钱免役,并且涉及到原先的免役户,因而带来许多不满。对此,元代马端临的评说不无道理,他说;"SE安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事有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钱孰多孰少?即于役法利害灼然可见。”②

且不说制度本身的优劣,就其所带来的弊病而言,免役法比之差役法要小得多。就连对新法颇有异议的苏轼,在役法改革上也倾向于以募役取代差役,不同意司马光元祐年间废除募役复行差役的做法:“遂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因乞罢详定役法。”并认为司马光“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也。”③在募役一事上,苏轼与王安石也存在分歧,其“给田募役”依然残存劳役之痕迹。总之,雇役比差役合理,多收民钱亦是事实。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免役法也比差役法强。

事实上,免役法的实行具有多方面的作用。首先,差役法改成募役法使封建政府有了相对稳定的应役人员,这对于维护各级封建政府的正常运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宋史》卷177《食货上五》就此事概括了苏轼的看法:“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逆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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