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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政府购买领域的承包制经营自宋初以来就有,但尚不多见,市易务不仅将之大规模推广开来,使之制度化经常化,而且表现出一系列新特点。虽然市易务的承包购买未必能做到尽“罢诸路上供科买”,但至少部分地取代了诸路上供物资的科买。这在宋朝的政府购买史上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 




[1] 此说见王曾瑜先生《王安石变法简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然王安石在《上五事札子》中说:“陛下即位五年,更张改造者数千百事,而为书具、为法立、而为利者何其多也,就其多而求其法最大、其效最晩、其议论最多者,五事也:一曰和戎、二曰青苗、三曰免役、四曰保甲、五曰市易。今……惟免役也、保甲也、市易也,此三者有大利害焉。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临川文集》卷41)。可见至少就繁难程度而言,市易法似不亚于“三大法”。
[2] 详见漆侠先生《王安石变法(增订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200页。
[3] 例如,以往对市易法多关注其官营商业,王曾瑜先生《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载《大陆杂志》第85卷第1期),强调了市易法不但有官营商业的职能,还大量从事官营借贷业。
[4] 所谓政府购买,是指政府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实施统治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历史上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政府购买的范畴,一是以平抑物价、赈济灾荒为目的的平籴(常平),它主要是民生消费;二是官营商业,它为增加财政收入服务,属于赢利性的,而不是消费性的。参见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第12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李晓《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文史哲》2002年第3期。
[5] 如漆侠先生《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150-155页,主要谈了与市易法相关联的免行役法对科买之弊的改革;宫澤知之先生《宋代中国の国家と経済》(創文社,1998年版)第1部第2章《北宋の都市市場と国家——市易法》,只是论证了购买政府所需物资是市易法的内容之一;梁庚尧先生的长文《市易法述》(收入其《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只简单谈到了市易司参与的边籴活动等。都没有展开论述。
[6] 在研究史上,宫澤知之先生最早注意到了关于市易法的奏文与诏令的区别,并进行了详细的排比分析。见其《宋代中国の国家と経済》第1部第2章《北宋の都市市場と国家——市易法》。
[7]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5。
[8] 《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32,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文字稍异。
[9] 《白居易集》卷58《论和籴状》。
[10]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四月癸未。
[11] 《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9。
[12] 《包拯集校注》卷4《请罢天下科率》。
[13]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四月癸未。
[14] 《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庚戌;《宋会要辑稿》职官21之12。
[15] 《宋会要辑稿》食货38之1。
[16] 王存等人所上《元丰九域志·表》云:其时“总二十三路,京府四,次府十,州二百四十二,军三十七。”
[17] 参见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1期。
[18] 《长编》卷239熙宁五年十月辛丑。
[19] 《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庚戌。
[20] 《庆元条法事类》卷48《赋役门二》。

二、市易务与杂买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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