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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熙丰农田水利建设的劳力与资金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水利官郏亶经度苏州一项水利工程:“自三等(户)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可量其财而取之,则足以供万夫之食与其费矣”。[9](卷19《水利上》)沈括代替郏亶提举两浙农田水利,采取按田亩出钱的办法,“令一亩田率二百钱,有千亩即出钱二百千”[2](P6557),郏亶、沈括摊派经费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抑制富户。因此,郏亶遭到当地有力之家“践蹂”,[2](p5824)沈括也遭到田产在苏州的参知政事吕惠卿的强烈抗议。[2](p6557)。同理,农田水利法遭到当时反对派的抨击、诋毁,农田水利也被列入司马光所说的朝政“六大缺失”之一。[7](卷117《上神宗应诏言朝政缺失》)
2.鼓励富民出资    在私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宋代,土地多为私人、尤其为少数大地主所拥有。政府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对下层老百姓固然有利,然受益最大者莫过于大土地拥有者。若上述按户等高下、资产多少摊派对富户有明显的强制性的话,那么晓之以理、劝其出资,则是取其自愿。熙宁二年(1069)颁降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如是系官钱斛支借不足,亦许州县劝谕物力人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为置簿及催理。诸色人能出财力、纠众户、创修兴复农田水利,经久便民,当议随功利多少酬奖。其出财颇多、兴利至大者,即量才录用。”[15](p264)熙宁五年十二月二日,宋政府重申这一政策。[3](《食货》7之25)于是,便有自出钱兴修水利的现象。史载:金州西城县民葛德出“私财修长乐堰,引水灌溉乡户土田”,宋神宗诏授金州司士参军,赐度僧牒10道。[2](p6217)[5](p2371)熙宁八年二月,司农寺上言“乞更酬奖”葛德之举,宋神宗再次颁诏赐度僧牒10道。[2](p6348)熙丰时期一道度牒不过130贯[16](p743),10道才为钱1300贯,数量不大,仅仅是对私人出钱兴利的一种奖励,但体现了政府能兑现承诺的精神。这在封建时代同样显得可贵。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私人出资兴修水利比较罕见,宋政府两次颁诏“奖谕”葛德,就说明这种义举十分少见,更说明富人主动出资者稀有,在熙丰农田水利建设中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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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二月丙寅,第5556页。又见《长编》卷350,元丰七年十二月末,第8397页。但《长编》卷221,熙宁四年十二月辛丑,第5384页,记神宗语曰,“厢军五十余万”。而《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甲子,第6375页,记王安石语曰,“今厢军诚少,禁兵亦不多。”据此。熙丰军数22.7万是可信的。
   ②  此据施正康:《宋代两浙水利人工和经费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此文虽论述两宋两浙地区,但可以大致反映水利经费开支项目。
    
    3.政府拔支    组织大型水利建设,改良兴造农田,是国家经济职能之一。对农田水利颇感兴趣的宋神宗与王安石,对筹措水利经费付出了切实的行动。或无偿调拨,或给予借款,次数之频、数量之大、形式之灵活,非其它朝代所能相比。其拨款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动用“陂湖遗利钱”。“陂湖遗利钱”是国家“公田之赋”。据曾巩称:越州有鉴湖,溉田“由汉以来几千载,其利未尝废也”。“宋兴,民始有盗湖为田者”,“至于洽平之间,盗湖为田凡八千余户,为田七百余顷”。[1](卷13《越州签湖图序》)[5](p2406)宋政府自不会轻易地让私自围湖造田者恣意逃税,不知从何时起开始征收田租。陂湖属于国家所有,鉴湖田租当是“公田之赋”。这笔收入比较可观,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有人说:“越州有鉴湖,租三十万,[在]法许兴修水利支用”。[3](《食货》7之33)①引文中所述“[在]法许兴修水利支用”,当指熙宁之法。据记载,熙宁七年(1074)四月八日,沈括说,“先奉朝旨许支两浙陂湖等遗利钱兴修水利。近勘会本路先管遗利钱额,及再差官根究.兴修见未周遍,已见贯万[疑为‘石’]不少。”[3](《食货》7之27)越州湖属于“两浙陂湖”,因此“在法”即是指熙宁七年的“朝旨”。朝廷允许支用陂湖等遗利钱以兴修水利,是官府支持水利经费的一种形式。
    第二,官府借贷。宋代借贷业比较发达:就债权对象而言,有私人之间借贷、官民之间借贷、官府之间借贷;就性质而言,有商业借贷、消费借贷和生产建设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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