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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熙丰农田水利建设的劳力与资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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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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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农田水利建设多属于官府间、生产建设性借贷。熙宁二年(1069)所公布的《农田利害条约》就明确规定: 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焊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宫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15](p264) 熙宁五年(1072)十二月二日、元丰元年(1078)四月,重申这一规定说: 开废田、兴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焊之类,民力不能役者,许受利人户具合费用数目,贷常平等钱谷,限三年两料输足,岁出息一分②。[2](p7069)[3](《食货》1之29、7之25、7之30、53之12),[5](p2373) 这一规定是官民之间的借贷,利息仅为一分,但毕竟是有偿有息借贷。 熙丰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借贷常常为官府之间的借贷。熙宁八年(1075)四月,诏从王安石之请说,“江宁府昨借常平钱米修农田水利,如限满未足,更展一年”。[2](p5400)③此则史料记述的是江宁府与提举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同年十二月,“诏司农寺以河北两路坊场钱或借免役宽剩钱二十万,给河北水利司”使用。[2](p6633)元丰二年(1079)四月,又诏司农寺出坊场钱10万缗给导洛通汴司使用。次年二月,又诏给导洛通汴司坊场钱20万余缗,用作兴修经费。[2](p7231,7354)河北水利司、导洛通汴司为兴修水利的机构,这几则史料记载的是司农寺与之借贷或转借关系。就史料记载来看,熙丰时期围绕水利经费而发生的官方间借贷关系,一般不提利息与利率,大概官方间关于水利经费的借贷没有利息,仅还本即可,即属于官府间互相转借、移用。 ———————————————— ① 《宋史》卷97《河渠七》,第2406页,记南宋初为10万斛。 ② 《长编》卷289,元丰元年四月壬戌,第7069页;《宋史》卷95《河渠五》,第2373页;《宋会要·食货》53之12,《宋会要·食货》1之29、7之30。关于出息问题,史载不一致。《宋会要·食货》7之25记为“二分”,其它均为“一分”。既为长期贷款,又是鼓励性借款,可能为“一分”息。 ③ “昨”指“熙宁七年正月”,据《长编纪事本末》卷73《水利》第2344页,记赐江宁府常平仓5万石修水利。 第三,赐给水利经费。皇帝“赐给”水利经费,一般都无需偿还。其实这些钱谷都来自百姓,只不过以“皇恩”的名义部分返还给百姓。但这种“赐给”对象是农田水利兴修者,即投资于生产建设,还是值得肯定的。前文已论述,国家为解决水利劳工伺题,将救饥与农田水利结合起来。同理,为解决经费紧张之势,政府用有限的钱谷将救死扶伤与农田水利建设有机地联系起来,一举两得。 宋仁宗时,名臣范仲淹算过这样一笔帐:饥荒时,国家用9000石或15000石米作水利经费,兴修水利工程,保证旱涝有收,则苏州一年可以纳两税米30万石,又可提供“官私之籴”米数百万斛。政府投入与产出比至少为一比二十或一比三十。[10](卷11《上吕相公并呈中丞咨目》)这个道理,王安石与宋神宗都十分清楚。王安石曾说:“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农,又可以兴陂塘沟港之废”,一举两得。[2](p5777)宋神宗对于工赈也明确表态:“纵用内藏钱,亦何惜也。”[2](p5832)[5](p2370)因此,在熙宁时期,以“赐给”名义下诏拨支钱谷、募民兴利的情况甚多。 熙宁五年(1072)二月,诏赐两浙常平谷10万石。赈济浙西水灾州军,“仍募贫民兴修水利”。[2](p5586)熙宁六年六月,诏:“自今灾伤年分,除于法应赈济外,更当救恤者,并豫计合兴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及募夫工直,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2](P5966)“当赐常平钱谷、募饥民兴修”是一原则性规定,故无明示数量多少。同年十二月,赐淮南西路常平米3万石,募饥民兴修水利。[2](p6059)熙宁七年正月,诏赐江宁府常平米5万石兴修水利。[2](p6077)是年二月,河阳府报告说,连年灾伤,常平仓赈济斛斗不足,乞兼发省仓,“诏赐常平谷万石兴修水利及赈济饥民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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