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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熙丰农田水利建设的劳力与资金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2](p6082)同年八月,诏从河北西路转运司之请,“灾伤路募召缺食或流民兴役,朝廷赐米”。[2](p6242)同年十二月,诏淮南东路于司农寺内“与上供粮五万石”,“募饥人修水利”。[2](p6298)熙宁八年三月,又赐京东路常平米5万石,募民兴利。[2](p6361)
    除了诏赐钱谷外,还诏赐度牒之类。元丰二年(1079),河北水利司缺经费,出主簿、斋郎告牒募人入钱,久无应募者,于是“赐澶州度僧牒六百五十”道,[2](P7282)以每一道130贯计,约为钱84,500贯,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助。
    皇帝诏赐的钱谷一般是不用偿还的。但也有个别现象,似乎要偿还。如熙宁七年(1073)正月,诏“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2](p6077)但是一年后,即熙宁八年四月,又诏令“江宁府昨借常平钱米修农田水利,如限满未足,更展一年”。[2](p6400)当然,二次诏令是否所指一事,恐仍须进一步考证。即便如是,恐也是个别现象。
上述关于筹集水利经费诸方式中,借贷与赐给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几乎所有借贷、赐给钱谷的事例,多集中于熙宁期间,这不是摘取材料之故,而史载确实如是。这个现象说明,赞同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宋神宗,于熙宁年间一再诏令赐给、借贷钱谷,鼓励兴修农田水利,与王安石的努力和争取分不开;元丰期间,王安石罢相,单独主持新法的神宗显得力不从心或无暇顾及农田水利建设,导致农田水利建设大大减少,水利经费开支也随之减少。故史载自然甚少。二是,诏令借贷和赐给的钱谷,多来源于常平仓。这说明常平仓在熙宁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此前诸朝常平仓谷少本小,很难发挥支援生产建设的作用。宋代常平仓之所以能在熙宁时发挥突出的作用,与王安石的常平新法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①
————————————————
    ①  马玉臣:《王安石对宋代常平仓的改革及其影响》,《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三、余论
 
    总之,农田水利建设中“从古所难”的劳力与经费问题,在宋神宗、王安石的努力下得到了较好地解决。平心而论,其解决劳力与经费问题的途径,并无太多的创新之处,都是北宋前期于局部地区所实施过的,只是在宋神宗时期进行了“扬弃”,并在全国通行之。从这个意义上讲,熙丰变法,既非王安石所说的“祖宗之法不足守”[12](卷59《王安石事迹(上)》,又非司马光等人批评王安石“尽变更祖宗之法”[17](卷60《与王介甫书》(第一节)),而是对“祖宗之法”的某种“扬弃”。这一点当引起研究熙丰变法者注意,否则,会夸大变法的影响。此其一。
    其二、常平钱、坊场钱、免役钱等,在熙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经费的筹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钱投资于生产建设,诚可谓“因民所利而利之,则亦因民财力而用也”[2](p5172)。由此可以说,熙丰变法取得了综合效益,青苗法、免役法等与农田水利法一样值得肯定。
    其三、熙丰时期农田建设在劳力和经费的筹措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如“以工贷赈”、按户等(或资产)出钱、鼓励富户出资以及政府低息或无息借贷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正是由于劳工与经费得到了妥善地解决,熙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这诚如王安石评价所说,“自以来水利之功,未有及此”。[2](p6440)关于熙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成绩,学界已作充分研究,无须赘述。
 
[参 考 文 献]
[1]曾巩.曾巩集[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8.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7.
[4]章如愚.山堂考索[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2.
[5](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
[6]司马光.涑水记闻[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7.
[7]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M].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9.
[8]刘那.彭城集[M].台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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