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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时间:2009-7-24 13:52:35  来源:不详
吏卒之費,有文檄之費,有供億之費,吏之誅求不與焉!是民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也一矣!富者田連阡陌,擁厚貲以賂其吏,或以多為少,貧者家徒四壁立,吏受富者賂,或以少為多;是富民常受其利貧民常受其害也二矣!又民家户產有没於官者,歸於寺若觀者,壞於水而壅於沙者,地雖削而賦自若也。縣家惟以常數督之民,曾不考核其田之有若無也。不過均其賦於有田之家而已,富民中產日受其弊也三矣!經界井田之遗意也,則作賦取民未嘗無制也,今或益耗而加量,輸楮以抑錢,民所輸者皆數倍於前,名目繁賦日重,中人之家必至於蕩析,四也。(《南宋文範外紀》卷二)

 

可見在推行經界的過程中,中下之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但這不是法之不善之過,乃全是人為的錯誤。再完美的法令,對貪官污吏的欺蒙,亦防不勝防,久之,道德失其效用,法規形同虚設,經男四害的造成,其由來當非一朝一夕了。

    由經界而引起的財税問題,卻給民户帶來更多的負擔。南宋初年最害民的一項雜税經總制錢,内中包含田契錢,據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田契錢條所載:“大率民間市田百千,則輸於官者十千七百有奇,而請買契紙賄賂胥吏之費不與,由是人多憚費,隕不告官,謂之白契。”但在紹興十九年諸路實行經界後,執白契者不得理為交易,必須請領官契,否則視同隱田没收之,田主只得繳税换領,因此這一年所收的田契税最多,政府因利乘便,乃規定經總制錢的拘收即以是年為定額,此不啻給地方官開一聚斂之門。紹興二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荆湖南路轉運判官李邦獻曾論之說:

州縣有經總制合取錢,自來據所收多少合得之數申解,近因曹泳之請,止以紹興十九年立為定額,是年係經界年分,人户將白契及隱匿田段一併投印税契,是致所收最多,若以當年為額,則是與郡縣開掊斂之門,遂致逐州知通立赏督責,必要及格以希賞典。欲望特降處分,除夏秋二税經總制錢有定額外,其餘合收窠名錢物,只得據實收起發,即不得隱漏侵欺,所有前項立額指揮,欲乞更不施行。(《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三)

 

這是何等可怕!邦獻疏上,雖有詔送“户部看詳取旨”,但卻没有下文。其後又有御史中丞湯鵬舉的論列,[24]倉部郎中黄祖舜的面對直陳其事,始詔户部以“十九年以後二十五年以前取酌中一年立為定額”。[25]民户的雜税擔負事實上也比未經界前加重很多。

    與經界相類似的又有所謂之土地推排法,南宋末年曾倡行之,然推排速不如經界之切實,只不過較為簡易而已!其優劣及措施情形,《宋史·食貨志》農田條咸淳三年司農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疏言之甚詳,兹引述如下,以便比較。镛云:

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當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盡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税色,載之圖册,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  臣守吳門,已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咸。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釐正之,圖册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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